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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管理费的处理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管理费的处理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对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要求折价补偿,但是对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被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管理费却未见法律直接规定如何予以处理,但未明确规定不并代表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无章可循,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管理费的处理方式问题。

一、管理费处理的几种意见

1、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

工程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

2、无效返还。“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合同中相关条款无效,

应参照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予以返还。

3、是否实际参与管理。实际参与管理的,按合同约定或折价给予与管理程度相当的劳务费用;无实际管理付出的,不支持。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处理逻辑

在合同法时代,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现行民法典中,使用“折价补偿”替代了“参照”,但是本质意义上应当是相差无几,司法实践中也多是参照合同价款结算工程价款。

按照上述处理逻辑来讲,尽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了,但是实际施工人为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源,作为受益人的发包人此时利益并没有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相反,如果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不尊重实际施工人的劳动付出、资源投入,不予支持其工程价款的请求,反而可能会出现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利益失衡的情况,即其中一方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获得的利益要大于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时所获得的利益。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仍是以尊重劳动、资源投入付出,并确保各方利益公平的角度出发。

    三、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一直以来对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态度均是严厉禁止,但是严厉禁止是否就意味着应当一味的不予支持管理费的请求,对此笔者认为并不尽然。

法律之所以严令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行为,主要还是为了督促建筑市场规范化、合理性发展,为了确保各类建筑承包商有一定的资金、技术等实力,以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等有保障,确保建筑工程能达到合格标准,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是,当下的市场情况是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普遍存在,而且还屡禁不止,有长期、持续性存在的态势。在此种情况下,一律不予支持管理费的请求,不仅不会起到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目的,而且会导致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已实实在在已付出管理劳动的违法发包人或被挂靠人,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获得了比建设工程有效时更大的利益,这显然违反了法律逻辑,不合乎法理逻辑。

反之,如果统一采取支持管理费的裁判标准,就又会出现一方面法律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情况,另一方面又出现实践中通过支持无效合同管理费的方式事实上鼓励前述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显然又出现了矛盾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合上述分析认为,结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处理逻辑,笔者认为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以是否实际参与管理,以及参与管理的程度,来参照合同关于管理费的约定,适当支持部分管理费的给付,要更合理,也更符合当下建筑市场情况,更能实现各方利益与法律精神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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