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价时,要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整改建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因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真实而导致安全评价报告失实的,由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在安全评价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安评技术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基础资料,安评技术人员应对其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安全评价报告前言会注明“本报告的资料由***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安评报告附件每一页须有生产经营单位盖章(不能用骑缝章代替),以代表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证明。
安评技术人员在核对基础资料过程中,应注意:
(1)资料的完整性,如报告资料有无缺页;
(2)资料的真实性,如在官网核实证件是否真实、投资备案证有无变更。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可通过扫描投资备案证右上角的二维码跳转官网确认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变更。
(3)资料的有效性,如核实文件是否过期失效、电子版资料是否和纸质版终稿保持一致。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确认企业提供的是否为终稿,安评刘工审阅部分评价报告时发现,安评依据中列明的安全专篇日期与企业存档的终稿日期不一致。
安全评价是一份既要宏观把控、又要微观分析的工作。
在宏观层面,安全评价技术人员应关注国家法规标准的更新,了解同类型企业的事故案例,掌握同类型项目工艺更新与淘汰情况。
在微观层面,安全评价技术人员应深入了解企业四至情况、平面布置、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公辅工程、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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