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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常见知识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纪合同常见知识点

L、行纪合同的定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2、行纪人可以买代卖的产品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由此可见,行纪人是可以购买代卖的产品的。并且,行纪人自己购买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处理行纪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吗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话,行纪人处理行纪事务的费用由自己承担。这是因为行纪人作为中介,实际是一种经营活动。既然是经营,就必然会有商业风险。所谓风险就行纪合同来说,反映在行纪人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需要尽心尽力,而且行纪的活动经费还需要行纪人自己负担,如交通费、差旅费等。行纪人所支出的这些费用,应该说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就包括成本与利润。如果行纪人没有处理好委托事务,他所付出的代价,即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就算商业风险,得由自己负担了。

4、委托人交给行纪人代卖的水果要腐烂变质了,行纪人可以自行降价处理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如果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置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置。由此可见,委托人交给行纪人卖的水果要腐烂了,如果行纪人不能及时联系到委托人的话,是可以自行降价处理的。因为在行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纪人要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

5、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应该怎么处理

行纪人在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遇到委托人不予支付的情形,行纪人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维权。该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物后,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签订行纪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签订行纪合同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行纪主体合格的原则。主体合格,是指参与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行纪合同的法定资格,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行纪合同纠纷中,有很多是因为不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委托没有法人资格或不能做行纪人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业务,或者不认真审查对方资格而由之办理行纪业务而产生的,因此,在签订行纪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循主体合格的原则,认真审查行纪人主体的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原则。行纪合同的合法性是行纪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为了保证行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订立行纪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设置行纪合同的内容并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纪合同,即使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也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行纪合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利用行纪合同从事非法活动。

(3)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在行纪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行纪合同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依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要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行纪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请求支付报酬费用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行纪人享有就完成的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②处置权。行纪人按委托人的指示买入物品而委托人拒绝领受的,行纪人可约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人逾期仍不受领的,行纪人可对该物品进行处置,如拍卖、提存等。《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置该物品;如果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行纪人可以合理处置物品。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的物品,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委托时没有取回其物或另行处置,经行纪人催告而委托人不取回该物或另行处置该物的,行纪人同样有处置该物品的权利。

③介入权。《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另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因此,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定权利,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换言之,介入权就是行纪人接受委托出卖、买入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有公示价格的物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买受人或出卖人。

④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当事人又没有其他约定的,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经催告,委托人仍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有权将委托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报酬部分,其余的再还给委托人。

⑤提存权。行纪人享有提存委托物的权利。

行纪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亲自从事委托人指定的贸易活动。

②不得违背指定价格的义务。《合同法》还特别规定,行纪人负有不得违背指定价格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③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包括委托人交由行纪人出卖的物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第三人处购买的物。委托物在卖出之前或买入之后一般都由行纪人占有,行纪人应当对其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委托物毁损的,行纪人应赔偿损失。

④支付处理委托事物费用的义务。行纪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包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所以,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②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违约行为而使自己的财产或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③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支付报酬的义务。当行纪人全部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全部报酬;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当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在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时,自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有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

3、要注明行纪合同的形式

在签订行纪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回避口头形式。因为口头形式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取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明较为困难,从而可能使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无故违约且不承认有关口头约定而遭受损失。

4、在签订行纪合同时,要明确其主要条款

行纪合同的主管条款包括委托物数量、质量、规格、价款等,纵观行纪合同引起的纠纷,其中有一部分就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上述条款未能明确约定而引发的。

5、要明确规定行纪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标的物应该是国家法律法令不禁止流通的物品。若合同标的物为违禁物品,如珍贵文物、危险品等,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6、要明确规定行纪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款

行纪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此为行纪合同法律效力的体现和要求。但相应地,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势往往导致行纪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在这样情况下,为了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依法变更或解除行纪合同。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可终止合同。此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行纪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撤销委托或行纪人辞去委托,行纪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等情况。

7、要写明双方的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应清楚各自的责任义务,明确其违约责任以促使其对合同的履行,同时也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补偿。

8、要注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不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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