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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高院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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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前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3册)》一书的《财产保险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中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发生事故时先被抛出本车,再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并导致伤亡的,一般不能视为身份转化,不构成“第三者”。【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上海高院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

上海高院最新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审查和认定
……
2.“车上人员”转化成“第三者”
【审查要点】
(1)在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被本车撞击、碾压受伤;
(2)事故发生瞬间,车上人员已脱离本车车体,空间上处于车体外;
(3)车上人员与承运人不存在运输合同、搭乘关系等法律关系。
【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身份不可转换,事故发生的瞬间时间点、空间节点等标准模糊,在实践中难以查证。可结合受害人与承运人存在的法律关系来判断车上车下,即如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搭乘关系,不论事故现场的位置如何,宜认定该受害人为车上人员。
 
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可以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发生事故时先被抛出本车,再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并导致伤亡的,一般不能视为身份转化,不构成“第三者”。

典型案例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某民、张某兰与张某涛、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92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4日,张某涛驾驶重型半挂车沿24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04KM+900m处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自救车道,后该车冲出自救车道坠入崖下,致车上乘客张某某死亡,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张某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权人为福永公司锦界分公司,该车系张某涛以分期付款方式在福永公司锦界分公司购买,车款未付清前,该公司保留所有权。该车在平安财险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50万元每座,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死者张某某的近亲属张某民、张某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4060.58元。
 
【裁判要旨】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主要的商业险种之一,主要功能是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的损失。本案死者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系肇事车辆上的乘坐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虽能证明张某某死于涉案肇事车辆之外,但并不能证明张某某遭受到肇事车辆的碰撞或碾压。申请人主张死者张某某为交通肇事的第三人,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故原审判决认定死者张某某为车上乘坐人,适用涉案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限额,判决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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