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看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的官方通报:
随着北京冬奥会的进行,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受到热捧,体现了广大市民群众关心冬奥、支持冬奥的热情。但却有个别人打起了“歪主意”,在指定销售网点等地高价倒卖,非法牟利,扰乱正常购买秩序。对此,警方迅速调查,予以严厉打击,目前查获3名违法行为人,均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警方提示广大市民群众:相关部门已公布,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将至少持续销售到今年6月底,目前已协调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生产,会有源源不断的“冰墩墩”供应到市场。请大家理性消费,切勿从“黄牛”手中高价购买,以免受到经济损失。
官方通报写的略模糊,只是告诉我们行政主体是公安,做出了行政处罚,没有直接告诉我们处罚依据,那波哥就来分析一波。
1.“冰墩墩”作为奥运特许商品,在没有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售卖,在这里对倒卖、售卖“冰墩墩”行为的执法检查部门是市场监管局。但如果销售数额较大,达到《刑法》里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那么就归公安机关管辖了。
本案中,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但又仅仅是行政处罚,而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此,针对倒卖“冰墩墩”的行为,行为人仅行政违法并未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无权对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
2.“倒物”和“倒票”性质不一样。对于“倒票”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并不是“倒票”,而是“倒物”,公安机关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对其进行处罚。
3.波哥推测,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依据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根据官方通报里,有“扰乱正常购买秩序”的描述,并且是在“指定销售网点”。波哥上网查了一下东城区有授权的冬奥会特许商品零售店,大概10个左右,我们假设这个销售网点是在东城区的某商场内(比如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零售店0001号: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0号王府井工美大厦1层),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商场”没有问题,如果是在步行街那种网点,那就往“其他公共场所”上靠。
4.如果波哥从沈阳五爱市场进货,明知是假“冰墩墩”,仍销售,数额较大,波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题外话
咱就是说
这'冰墩墩’也太难抢了
淘宝 木有
得物 木有
kfc全家桶的套餐(送冰墩墩印章) 卖没了
还好我看到了这个
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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