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突破1.91亿,近年来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明显,但目前未成年人用网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为了给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我国出台了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在《条例》中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各项权益,并规范网络平台和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条例》共7章60条,下面来与大家分享其中的几大亮点。
《条例》从社会各个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防治首先,加强了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其次,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做出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的要求。第三,细化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第四,明确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第五,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首先,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其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以请求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权利,拒绝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第四,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首先,《条例》明确禁止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的行为。其次,《条例》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此外《条例》做出了国家新闻出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条例》第2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条例》还强调网络企业要建立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检测和处置机制,特别要求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通过技术与人工结合方式加强信息识别。这也是首次在法律法规层面,要求相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技术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出台的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也是全球第一部全面规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国家级综合立法。不仅将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也将为人类社会探索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机制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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