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因为朋友要买房子,于是我陪同朋友前往中介处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经过买卖双方的谈判,二手房买卖合同顺利达成。买方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卖方向买方出具收条,收条上写的是“收到购房订金X万元”。
我看过后指出,如果是购房订金,没有再写清楚买方违约订金没收,是起不到制约效果的。当然,收取订金一方,如果反悔或违约,也只需退回订金即可,不用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
按照双方的洽谈的真实意思表示,买方支付的款项应当是定金性质,一旦违约,要适用定金罚则:卖方收取定金后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买方违约,则卖方有权没收定金。
我建议卖方将收条上的“购房订金”改成“购房定金”,并在修改处按上手印。卖方接受了我的建议,对收条进行了修改。
有时候,一字之差,法律后果是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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