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否。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因此,如果该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夫妻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下擅自出售房屋,系无权处分,买方有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方应当注重审查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事项:
1、如果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夫妻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无法到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书面认可该交易的证明;
2、如果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方,买方应当要求卖方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卖方提交个别财产协议;
3、夫妻离婚的,应当要求卖方出具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查明该房屋的归属。
4、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也可以书面征求另一方的意见,另一方表示认可或者配合买方进行房屋转让事宜的,视为另一方对该房屋买卖的追认,买方同样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另外,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的情况下,如果买方不清楚该房屋共有情况,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合理价款,买卖双方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方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当然,如果买方因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买方也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1民终1935号
案情简介:2018年4月,解某、任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出售方为宋某,房屋共有人为任某,买方为解某。宋某、任某出售宋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号房屋给解某,面积100.0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125万元。
该合同由宋某丈夫任某签订,宋某签名一栏由任某代签。2017年9月18日,解某向任某、宋某支付定金5万元。现该合同因宋某以其不知情、未签名及任某提出涨价等原因未能履行。
法院认为:2018年4月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宋某的签名均为任某代签,而在签订该份合同时,任某并未出示宋某给其的委托书,因此,该份《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任某与解某签订的。该份合同系任某与解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任某、宋某认为签订该份合同时未经房屋共有权人宋某的同意,故该份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解某、任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因房屋共有权人宋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任某也提出了涨价要求,致使《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任建国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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