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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物业公司时,要程序与实体并重

两者不可偏废。

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是很多业委会成立后无法回避的事项,也是检验业委会是否真正为业主服务的试金石之一。

选聘物业公司,涉及的利益复杂,群体众多。

除了现有物业公司是直接利益关联方外(如果现物业公司服务满意,就不存在选聘物业公司一事,甚至业委会成立都可能不会发生),开发商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开发商虽然房屋可能已经卖得差不多,但是业委会组织选聘物业公司,很可能触及开发商的房屋保修义务,以及影响开发商股东各种牵牵连连的亲戚朋友购房户。这些购房户,某种意义上都是开发商的利益共同体。

小区业主们也不可能是铁板一块。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之间对物业公司的诉求可能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存在对立情形。高层业主与别墅业主的诉求也不一致。

另外,参与竞聘的物业公司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既然来竞聘,谁都想成为那个最后的赢家。就算是输家,也希望输得心服口服。

小区选聘物业公司,处理不好,容易引发小区不稳定因素,造成小区内部分裂。因此,居委会及基层政府组织作为业委会的直接指导者,也会特别关注。

这么多主体的关注,等于将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一切动作,放在放大镜下检视。业委会要怀着如临深渊的心态,小心谨慎行事,方能处置裕如。

业主最终的投票结果,当然重要。这毕竟是业主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无重大程序问题的情况下,各方还是能够比较容易接受表决结果。

但是如果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甚至缺失,对选聘结果不服的一方,揪着不放,这个事情也就复杂了。最极端的后果,可能选聘结果被撤销,被否决,所有的前期工作,可能都付之东流。

业委会作为组织者,牵头人,不要嫌麻烦。选聘物业公司该走的流程,最好一个不要少,该有的公示,一个都不缺。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能够蒙混过关。

这一关,还真是不好通过!

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现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小区业委会选举、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处理。

电话13767729175(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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