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委会,是物业法律领域一个重大难题。好不容易成立了业委会,物业续聘或选聘,又是一个重大难题。搞得好,业委会的威信,在小区内蹭蹭上涨;搞不好,业委会人仰马翻,辞职散伙下场。有两个选项:一是业委会主动提出;一是由小区业主提议,业委会被动执行。
这两个方案,我倾向第二种。理由是:业委会主动提出,虽然也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业委会委员难免成为箭靶子,压力山大。现有物业公司,会认为是委员打击报复;支持现有物业公司的业主,会认为业委会委员积极主动,必有重大利益,说不定就是为某个物业公司拓盘。瓜田李下,嫌疑难以洗刷。
如果由业主联名向业委会提议,则启动选聘或续聘物业一事,是业委会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业委会不去干,反倒违法违规。这种模式,名正言顺,委员个人也不会承压过大。
如果小区业主对现物业公司观感尚可,还没有达到非换不可的地步,建议业委会优先考虑续聘方案。业委会找物业公司,重新商定一份让业主能够接受的物业合同。公示无异议后,由物业公司找业主签名确认。签名达到法定标准,则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即可。
如果是相反情况,原物业公司必须更换,则续聘方案不再优先考虑,直接考虑换物业公司的法律路径即可。
本市(赣州市章贡区)物业公司选聘法律实践成功的小区(我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大略有以下几种模式:
1、中廷广场小区模式。小区小,物业管理难度不大。所以该小区采取的是不再与原物业公司续聘,采用业主自治物业(自行聘请物业工作人员)模式,授权业委会组织实施。实施期满再考虑是否变更小区治理模式。
实践至今,中廷广场小区仍旧采用业主自治物业模式,目前效果也还不错(该小区未来是否能够持续稳定,不好妄下定论。毕竟所有事物都是不断变化的)。
2、城央一品小区模式。该小区物业公司撤场在即,自治不合适,按部就班由业主选聘物业公司也不合适。该小区有全体业主按照《议事规则》选出的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由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共同开会表决,一锤定音,敲定新入场物业公司。3、起点新天地(即起点壹中心)小区模式。该小区有物业公司值守,不存在紧急情况,也不适合业主自治。于是按部就班,按照小区议事规则之规定,由全体业主表决,选出新物业公司。以上三种物业公司选聘模式,孰优孰劣,没有确定答案。只能说各有利弊,但好在都算成功。
小结:小区业委会甫一成立,厚望重托集于一身,务必行稳致远,慎之又慎。特别是对待小区最复杂、牵扯利益最大的物业选聘续聘事宜,委员们更是要团结一心,谋定而后动。对所考虑的方案,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评估,选出最适合的方案与路径,做好法律应对预案。这样才能维护小区稳定,确保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现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业委会及物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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