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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组织选聘物业公司时,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大额资金,是否合法?
如果钱用在了小区改造事项上,合法;如果钱进了委员或是主持选聘工作的业主个人腰包,不合法。

小区业委会成立后,顺应业主呼声,启动选聘物业公司事项,目的是为了小区选择优秀的物业公司服务小区。

作为提供物业公司服务的一方,为了获得这个项目,公司之间肯定存在竞争关系。既然是竞争,那肯定是优胜劣汰。

如何考察一家物业公司是否优质?除了常规的参数外,履约保证金(监督物业严格按照承诺标准提供服务)和改造资金就是重要考量要素之一。

会不会有物业公司为了获得项目,被胁迫缴纳高额资金,进而做不下去然后导致小区陷入混乱?

这个其实不用过分担心。物业公司不傻,在无利可图的情形下,没有谁能逼迫一家公司对外掏钱。退一步来说,就算是当选物业公司盲目报价,做不下去了撤场,这是物业公司事先判断失误。损失自担,这是市场规律。老物业公司撤场了,小区还有业委会,可以重新选过物业公司,小区乱不了。

当选物业公司支付的物业合同履约保证金,只要物业公司没有违约行为,物业合同到期后,这笔钱,业委会是必须退的。如果不退,物业公司完全有法律救济途径。

物业公司为小区投入的改造资金,其实是物业公司就目标小区可获得的利润中,抽取部分反哺小区。物业公司进场前,肯定会对目标小区的预期利润进行测算,并在自己能承受的最大金额内报价竞聘。反之,如果项目没有利润,物业公司不会去竞争。如果业委会要求改造资金过高,肯定没有公司响应,业委会必然需要重新调整。

以我个人的判断,物业公司兑现竞聘时承诺的改造资金,这其实是双赢模式。物业公司得到了项目,小区有改造资金的投入,小区设施设备能维护得更好,小区业主是能够得到更多实惠的。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物业公司足够优秀,还有很多小区是不在意物业公司改造资金多寡的。小区业主们会有自己的判断,投出自己中意的物业公司,毕竟这涉及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擅长:小区业委会选举、物业管理法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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