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架空层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相关经营收益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架空层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在许多住宅小区,都会设置架空层。有不少开发商,将架空层改造成物业管理用房或是对外出租经营的办公场所。对外出租经营,往往就会有经营收入。这笔收入,在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向开发商或是物业公司索要时,往往会产生纠纷。笔者代理的某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就是此种情形。该案大致案情:某物业公司(一般都是开发商关联公司)在对某小区管理过程中,将某栋一楼的架空层对外出租,收取出租收益。业委会向法院起诉追索。法院最终认定该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据民法典第282条的规定,判令物业公司向业委会返还80%的租金收益(20%作为经营成本归物业公司所有)。此类案件,难点在于:架空层经营收入的实际金额/租金标准如何确定?有两种思路:一是找承租户提供租赁合同(上述案件中,业委会就是凭借租赁合同主张的租金收益);一是委托法院对外评估鉴定。评估鉴定有时会存在一些困难。主要原因是,架空层一般位于小区内部,开发商或是物业公司将之改造而成对外出租的场所,既不是店铺,又非住宅,缺乏租金参照标准。选定的鉴定机构,往往会以此为由,退回鉴定材料。我经办的另一个案件就是如此。最终法院综合该小区商铺租金标准和住宅租金标准,折中酌定租金标准,并作出业委会胜诉的判决。此类案件的原告,当然是业主委员会。没有业委会该怎么维权?那就赶紧成立业主委员会吧!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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