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对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庸懒散”行为问责进行规范。
一是界定“庸懒散”行为。《办法》中明确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十种表现。
二是明确问责情形。《办法》把“庸懒散”行为细化为: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等24种具体情形。
三是明确问责方式。《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当年年度考评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四是明确问责程序。《办法》规定,对反映“庸懒散”行为线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问责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