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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腊巴包装图版权归谁? 柳城“许师傅牛腊巴”案开庭


牛腊巴作为广西地区的特色美食,以味辣、香浓、有嚼头等特点深受人们喜爱,而柳州市柳城县的牛腊巴一直很受欢迎,然而,这样一种民间传统美食竟引发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1月2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一幅《酒醒不见牛腊巴图》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柳城县许氏食品厂和经营者许某被莫某起诉到法院。

原告:图画已有著作证书

在当日上午的庭审中,原告莫某带着一份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自己的代理人走上法庭,莫表示,自己在2008年6月创作了《酒醒不见牛腊巴图》,并在2012年2月28日首次在广西发表该作品,同年5月17日,在国家版权局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享有登记号。因此,自己对于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是,之后他发现,柳城县许氏食品厂及其经营者许某在生产销售的“许师傅牛腊巴”、“许师傅鸭舌”、“许师傅酱香腊巴”等产品外包装上,侵犯了他对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莫某提供的《酒醒不见牛腊巴图》。

庭审中,莫某一方诉称,今年6月13日,他们向柳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机关分别对位于柳州市市区的几家大型商场和超市中国正在销售的牛腊巴产品,按照公证程序进行了证据保全。莫某将上述封存证据提供给法庭,他认为,被告一方没有经过他的许可使用了他的作品,用于生产牟利,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要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万余元。

被告: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对此,被告柳城县许氏食品厂及经营者许某的代理律师表示,该厂生产的产品外包装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审查仅为形式审查,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证据。而莫某诉状中的作品,在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的独创性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应仅凭登记证书就认定其享有著作权。

 


许师傅牛腊巴的包装图。

而该厂在2013年3月之前就设计了“三人喝酒”的外包装图,而在2012年柳州电视台的一档节目中,许某接受采访时的背景就是该厂的这个“三人喝酒图”,而该视频播出及上传于网上的时间都是在2012年6月,实际设计的时间应该更早,他们认为应该是在2010年就开始使用这个图了,并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

法庭:当庭开启封存证据

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莫某提交保全的证据后,在向当事双方确认由柳州市公证处封存的证据封印没有被开启过的情况下,法官持工具刀将封存在邮政包裹中的证据打开并取出。

而在接下来庭审中,莫某的代理律师指出,《酒醒不见牛腊巴图》的创作灵感源于中国古代的典故,说的是柳宗元被贬到柳州后,与随从人员喝酒吃牛腊巴,不知不觉喝醉,酒醒了之后发现桌子上美味的牛腊巴已经不见了,说明牛腊巴好吃。莫某的作品中,有三人醉卧在饭桌,而柳宗元站立于一侧抚须。而许氏食品厂的产品外包装上,也有三人醉卧饭桌,而在部分产品的外包装上,也有柳宗元站立抚须的图案,莫某一方认为,这些方面足以证明被告侵权。

对此,许氏食品厂及许某的代理律师则辩称,该厂在2013年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三人喝酒图”,系委托他人设计,用在食品包装袋中,该包装设计完成的时间是2010年11月25日,比原告登记证书日期早。而且两图有明显的不同,“三人喝酒图”中,描述的是三个人在一家挂有“许氏”标志的饭店喝酒吃牛腊巴,三人的神态和坐姿、卧姿均与原告的图有所不同。而且,原告图片中的柳宗元抚须等动作都是公共领域广泛熟知的画面,不能作为原告作品专用,食品厂用了公共领域熟知的柳宗元图片不属于模仿或者剽窃。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愿意调解。最终,当日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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