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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是正宗“许师傅”?柳城牛腊巴商标案原被告身份逆转


昨日(10月3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莫某与柳城县许氏食品厂及其经营者许某著作权纠纷一案。同一天,该案的被告许氏食品厂作为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到庭应诉,前天案件中的原告莫某则成为了被告,上演一场“许师傅”商标专用权之争。

原告
享有“许师傅”商标

3日下午,前一天还坐在被告席中的柳城县许氏食品厂的代理人,此刻坐到了原告席中。该代理人诉称,许氏食品厂创建于2001年,主要从事肉制品经营,而创始人许某是许姓,于是建立了“许师傅”牛腊巴肉制品品牌,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与宣传推广,目前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图为许氏食品厂使用的商标。

而在2005年9月28日,该厂注册了“许师傅”商标(第3801882号),核准注册商品使用范围有:“猪肉食品;鱼制食品;鱼肚;板鸭;虾(非活);腌制鱼;海蜇皮;腌制蔬菜;制汤剂;腌腊肉”,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

许氏食品厂诉称,同在柳城县太平镇的柳城县太平聚龙食品厂仿冒自己的“许师傅”品牌,并销售往南宁、柳州等地,还在网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而在南宁和柳州的多个百货公司和商铺,均发现有标注着“'太平许师傅’牛腊巴”字样并且外包装图样突出“许师傅”三字的太平聚龙食品厂的产品在销售。


图为太平聚龙食品厂使用的商标。

许氏食品厂认为,同在太平镇的太平聚龙食品厂突出使用“太平许师傅”文字在牛腊巴肉制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许氏食品厂的产品,或者与“许师傅”品牌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使公众产生误认混淆,因此,太平聚龙食品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莫某、苏某作为太平聚龙食品厂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被告莫某曾以太平聚龙食品厂负责人身份接受广西电视台的采访,并自称是“许师傅第五代传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许师傅”的品牌声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
商标范围未含牛肉

庭审中,莫某表示,根据他们获取的工商部门登记颁发的营业执照显示,许氏食品厂创建于2010年,这与许氏食品厂一方自称成立于2001年的事实不符。相反,太平聚龙食品厂才是创建于2001年,2004年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为苏某,2008年变更为合伙企业,合伙人莫某加入,该厂一直从事肉食品加工销售,开始就创立使用“许师傅”“太平许师傅”牛腊巴制品品牌商标,目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莫某认为,许氏食品厂所称的注册商标“许师傅”的商品使用范围并不包含肉干、肉脯及牛肉干(牛腊巴)制品,该商标也不含上述制品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太平聚龙食品厂在生产销售的肉干、牛腊巴等产品上使用“太平许师傅”商标并不侵犯许氏食品厂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太平聚龙食品厂在最初因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而由江苏人许某某在2005年9月28日先申请注册了“许师傅”商标(第3801882号),并在2012年10月14日转让该商标给许氏食品厂,但是之后许氏食品厂也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商品使用范围,仍不包含肉干、牛腊巴等。

被告一方认为,他们在使用“太平许师傅”和“太平+图案+许师傅”的商标与原告方的“许师傅”商标在字体和图样上相差较大,公众一看便知,而且双方的产品外包装也有差异,因此,不存在侵权的情况。

争议
“许师傅”是否可以用

庭审中,许氏食品厂认为,“许师傅”商标系该厂专有,太平聚龙食品厂、苏某、莫某和柳州市某超市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且在该厂多次警告后仍恶意销售侵权产品,应对追究法律责任。该厂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方停止侵害“许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提出赔偿损失20万元,还要对方在《广西日报》《南国今报》、广西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以刊登声明的方式向该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于自己成为案件被告,柳州市某超市的代理人表示,超市对于进货有着严格的把关,但产品商标是否侵权不是超市所能避免的,而超市所销售的牛腊巴产品也不存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在接到原告方起诉超市侵权意见后,超市已经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产品下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不应让超市来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聚龙食品厂则坚持认为,从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被告方使用的“许师傅”“太平许师傅”的商标在肉干类和牛肉干制品上都先于许氏食品厂,而许氏食品厂提供的第10820521号“许师傅”商标也是在2013年12月14日才获得注册,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使用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区别标识。因此,太平聚龙食品厂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

当日下午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相关链接】

牛腊巴包装图版权归谁? 柳城“许师傅牛腊巴”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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