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假期,柳州市民黄先生带着妻女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游玩,结果在入住县城某酒店时,女儿小薇在洗澡时摔倒受伤,最终酿成诉讼。日前,三江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酒店因没有在浴室内设置防滑垫,要对小薇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1.3万余元。
2016年10月2日,小薇跟随父母到三江县旅游,当晚入住三江县某酒店,小薇和姐姐住在酒店8楼。次日凌晨1时许,小薇穿上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纱布拖鞋洗浴时,因地面湿滑且无防滑垫等防滑措施不慎滑倒,撞到浴室玻璃门上,致左肩受伤。小薇当晚被送到三江县人民医院对伤口进行清洗消毒缝合。10月4日,小薇返回柳州市区,再次到医院做清创缝合手术,共住院33天。
事后,双方在三江县消协的调解下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薇伤愈后,因双方再次协商赔偿未果,于是将酒店起诉到三江县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小薇入住三江县某酒店,酒店应为其提供安全的服务场所。虽然酒店在沐浴间的墙壁上贴有“小心地滑”“小心玻璃”警示牌,客房也备有防滑拖鞋和一次性纱布拖鞋,但客房内未配置防滑垫等其他防滑措施。同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事发之前,沐浴间的玻璃就已经损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酒店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小薇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小薇在事发时已年满17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控制能力,对于洗浴间的安全情况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亦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小薇因自己疏忽大意,在酒店提供防滑拖鞋和一次性纱布拖鞋时选择一次性纱布拖鞋进行沐浴,造成自身滑倒摔伤,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 | 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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