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农民谭意额制低含量“冰毒”近万克,
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法庭上他还辩称,
他不会制造毒品,
是别人把制毒材料倒入锅里,
自己只是按下电磁炉的加热键,
因此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谭意额系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农民,曾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其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2017年1月1日被柳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逮捕。
2016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意额在其出租屋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公安机关查获,暂扣淡黄色液体状疑似毒品一盆及制毒工具、配剂一批。上述疑似毒品液体经称量净重906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5.2%。
同年12月1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意额犯制造毒品罪,向柳州市中级法院公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他不会制造毒品,是“毒哥”派来的两个男子把制毒材料倒入锅里,其只是按下电磁炉的加热键,因此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法院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辰为被告人谭意额指定辩护人,他对本案定性为制造毒品罪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谭意额承认其按下煮制毒原料的加热键,属如实供述;查获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
本案查获的毒品净重9060克,含量仅为5.2%,应折算毒品数量,故建议对谭意额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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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意额归案后多次稳定供述,其明知其配制的原料淡黄色液体可能制造出毒品冰毒,仍进行加热煮沸晾晒等工序;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在接受讯问时表情自然,情绪稳定,入所健康体检表证实他的体表检查等均正常,公安人员没有逼供、诱供行为;
证人吴某某证实,2016年12月15日凌晨,谭意额制造毒品时间段内,出租屋内除了谭意额和吴某某外,没有其他人;
谭意额的原有供述与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的毒品及配剂、制毒工具、毒品鉴定书、称量取样封存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等互相印证,谭意额的翻供没有事实依据,其无罪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指定辩护人关于谭某额具有如实供述犯罪情节的辩护意见亦不成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意额的罪名成立。
谭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谭意额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9060克,本应依法严惩,考虑到其制造出的只是含量低的甲基苯丙胺液体等具体情况,因此对谭意额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丨南国今报
值班编委丨李旭东
值班主任丨陈新援
值班编辑丨卢方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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