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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用“泼油漆、撒图钉”等方式追债,柳州一恶势力集团领刑

今日(6月13日)上午,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一个以泼油漆、撒图钉、堵锁眼等

非法手段替人追债的

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

巫某等6名被告人

因犯寻衅滋事罪

分别被判处2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六名被告人听取判决。

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5月16日,柳北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巫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伍林”的名义,在柳州市连塘路现代收获大厦租房作为办公地点,并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熊某耀、韦某欢、罗某、覃某港及巫某反(已死亡)、陈某军、邱某波、张某强(三人均在逃)等人,采取“谈判”、聚众造势、滋扰纠缠、泼油漆、堵锁眼、撒图钉等手段,在柳州市进行非法追债活动,从而形成以巫某为首要分子,以李某、熊某耀、韦某欢、罗某、覃某港及巫某反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宣判现场

该集团在非法追债的过程中,巫某负责接受债权人的委托,领导和安排追债活动;李某、熊某耀、韦某欢、罗某、覃某港等人在巫某的带领或者指使下,采取上述追债手段,上门对债务人或其家人进行恐吓、威胁,实施非法追债行为,逼迫债务人还债,并将追债情况向巫某汇报。巫某按照追回债款金额的20%-30%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向部分被害人索取一定数额的“辛苦费”。所收取的佣金和“辛苦费”由巫某进行分配,一部分用于集团成员共同的日常开支,其余的由巫某和参与追债人员分赃。


巫某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11起,违法所得7.36万元;李某、熊某耀各参与寻衅滋事7起,违法所得分别为700元和2000元;韦某欢参与寻衅滋事6起,违法所得700元;罗某、覃某港各参与寻衅滋事5起,违法所得分别为1200元和500元。

六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巫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李某、熊某耀、韦某欢、罗某、覃某港等人,多次采取“谈判”、聚众造势、滋扰、纠缠、泼油漆、堵锁眼、撒图钉等手段,恐吓他人,向多名被害人追讨债务,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巫某让他人为其伪造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某犯寻衅滋事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李某、熊某耀、韦某欢、罗某、覃某港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但部分寻衅滋事事实和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指控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法官宣读判决书

巫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李某、熊某耀、韦某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覃某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领刑5人表示将上诉

柳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巫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李某、熊某耀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韦某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罗某、覃某港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六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外,巫某、熊某耀、韦某欢、罗某还要共同退赔被害人钟某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宣判后,除熊某耀不确定是否上诉外,其余5人均表示要上诉。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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