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陆续有来宾网民反映,他们最近开车去年检时,不管车子合格与否,都被机动车检测站收取200元“调试费”。 6月12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回应,经调查,来宾城区的3家机动车检测站未征得车主的同意,乱收取“调试费”, 违反了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来宾市和兴宾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将已收取的“调试费”退还车主。 网民反映,前段时间开车去参加年检,发现机动车检测站除了像以往那样收取相关费用外,还得先跟检测站签一份协议,交200元“调试费”,才能上线检测。不管车子检测是否合格,也不管车子是否要调试,都挨交这笔钱。这比以前上线检测不合格,而需要去外面指定的维修厂调试,收取的50元费用还要高。车主为此质疑,机动车检测站收取“调试费”是否合法。 记者发现,根据网民帖子所晒的收据显示,检测站所收取的200元费用名称为“调试费”“引车费”。据了解,接到网民的举报后,6月4日,来宾市和兴宾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动,对来宾市民惠机动车检测站、国仁机动车检测站、鑫达机动车检测站的检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 网络配图 经查,上述3家检测站从今年5月21日起,在开展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时,附带收取调试引车服务费200元/辆,事先未告知车主,未征得车主同意。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 6月6日,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上述3家 检测站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将已收取的调试引车服务费退还车主。若上述3家检测站仍不退费继续收取的,请车主到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该局依法对相关检测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举报电话:0772-66800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中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经营者不得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黄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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