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列号: | 1000001142 |
问题分类: | 营业税 |
问题标题: |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 |
问题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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