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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酒店如厕摔伤腿 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酒店如厕摔伤腿 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时间:2011-10-21 09:32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段贤尧 洪敬谱
本想趁着周末到来之际与好友聚餐放松一下,没想到几杯酒水下肚,前往酒店卫生间如厕时却因路滑而摔伤了腿。受伤消费者将酒店诉至法院。10月17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需赔偿伤者6.7万余元医疗费。
  

  中国消费网合肥讯 本想趁着周末到来之际与好友聚餐放松一下,没想到几杯酒水下肚,前往酒店卫生间如厕时却因路滑而摔伤了腿。受伤消费者将酒店诉至法院。10月17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需赔偿伤者6.7万余元医疗费。

  今年4月的一个周五,因好友小陈从外地造访,在合肥市工作的秦某在下班后便邀请小陈来到该市瑶海区的留芳大酒店共进晚餐。席间,秦某在去卫生间如厕途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事情发生后,秦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双骨折,需住院治疗。出院后,秦某多次找该酒店赔偿均被拒,故于6月下旬将留芳大酒店诉至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9月中旬,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秦某认为,酒店作为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但留芳大酒店未尽到相应义务,并在如厕者必经之地洗刷餐具,遍地流淌着洗涤液与油渍混合的污水,导致地面过于湿滑,这是造成自己摔伤的直接原因,酒店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留芳大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义务,故对秦某的伤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秦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尽到一个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之间主观过错的大小,结合案情,酌情认定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秦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10月17日,瑶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留芳大酒店所属的公司——合肥市留芳餐饮有限公司赔偿秦某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损失等共计6721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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