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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许春茂)
〔2011〕9号
当事人:许春茂,男,1974年9月出生,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500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许春茂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春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许春茂在任职光大保德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所掌握的基金投资决策未公开信息,亲自或通过MSN通信、电话等方式指令张某操作华泰证券上海康定路营业部史某、王某等2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自己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其中,史某账户交易涉及深发展A等股票110支,王某账户交易涉及中集集团等股票52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作出规定后,史某账户继续交易直至2010年4月许春茂从光大保德信离职,涉及中兴通讯等股票。
以上事实,有光大保德信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基金交易指令与明细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涉案账户股票交易记录、涉案账户股票交易下单电脑MAC记录以及下单交易IP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九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许春茂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期间的行为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许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许春茂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截至本决定书作出时,前述判决已生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已对许春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许春茂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均十分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许春茂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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