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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张思之先生《我们律师》有感:心有乌托邦,追梦桃花源!
      张思之先生,是位大律师,在共和国第一大案中,也就是所谓的ZZ审判中,因为被委派,差点给江QING当了辩护人,后给李作PENG当过辩护人,其中的一些小故事,《我们律师》这本书中都有披露。从书中,让我们能看到的更多的是,律师辩护能够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来之不易,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在读张思之先生的《我们律师》时,看到其中引用了王涌教授的一段话,很有感触,也值得我们这些稍微有些喜欢关注法律的人们思考,特摘录如下:
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是暴力,而是技巧。一是曲解法律,一是玩弄证据。权力机构不受制约,法律就会成为权力者掌中的玩物。没有忠于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华而不实的装饰品。
对于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类法律法规宣传为主要内容的自媒体平台来讲,这是一个拟稿人,在不断学习理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类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真实记录自己学习感悟的平台,是一个愿意将自己观点拿出来和大家分享的平台,也是一个在试图对一线执勤民警、事故处理民警,可能面对到的一些特别实际,但却又很容易让很多人忽视或者漠视的问题,在得不到其他强力帮助的情况下,尽力的给他们的学习、思考、研究、探讨、查询,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因为,他们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力军。

木林普法,没有专家学者的高深理论功底,也没有名家大拿的强力支撑,这里只有平等的交流和思考。观点的对错,对实际工作的影响不会太大。这么做,更多的只是想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大家思考。
这里还有的是,一个,未来或许是几个堂吉诃德式小人物,对法律尊崇的不懈的,默默,甚至于是不合时宜的坚持
心有乌托邦,追梦桃花源!
只是,不知道这种螳臂挡车式的努力,这种追逐法治实现的梦想,能够坚持到什么时候!
作为文章的撰稿人之一,自然有自知之明,写作发布的文章并不是特别的专业,甚至于有些观点都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行家和明眼人,不屑一顾,甚至都可能懒得看。
只是,你不看到我的错误观点,又怎么知道自己的正确呢?

不过,这种不正确,并不一定都是作者的不用心,一方面是能力的不够,另一方面是司法实践中有这些不一样的真实判例。
在目前情况下,作者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系统观点和理论,更没能将观点整理归纳再加以升华,这也是平台文章中目前最大的不足。
近段时间,在看网上的一些交通事故类新闻事件时,感觉到很多地方的,很多网上评论留言人,甚至于一些地方的交通执法部门,在行人、非机动车驾驶闯红灯事故中,近乎于一致性地有要求他们承担全责的倾向。
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民事损害赔偿所依据的规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而对该条的理解,在很多的地方的真实案例中,对于机动车在无责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来赔偿行人、非机动车方的损失方面,法官的理解不一,判决结果相差很大。

比如,机动车方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时,交强险是在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还是有责限额范围内赔偿问题,绝大多数法院可能会判交强险公司在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可是,现实中确实也有法院判交强险公司在有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到底是谁错了呢?
比如,无责机动车方交强险在赔偿了之后,机动车方是否还要额外地再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很多法院的判例结果又不一样,有承担的,也有不承担的,聪明的法官会采取一种特殊的方式,不用判决,而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看似找到解决了问题的实用办法,背后却可能有引起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反而损害了司法权威。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订实施之前,社会上曾经有过一段机动车在撞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时,“撞了白撞”的事故责任认定大实践、大讨论,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颁布,这种观点被彻底否定。但是,这种观点的阴影,在今天依然没有散尽,甚至于被某些有权机关还在采用,甚至于是广为宣扬。
就此事,木林随感而发的写几句,观点不一定正确。

一是,撞了白撞这种观点,因为它与《侵权责任法》等民法理论中的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带有高度危险性,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念,不相一致。虽然说机动车的危险性是被允许存在的,但它的危险性,应该被控制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
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高速运行工具,其在高速运行中的危险系数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故应该更加强调其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
二是,从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中不难看出,当下忙于挣钱的人多,忙于投机钻营的人多,忙于破坏规则的人多,对法律的尊崇思想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普法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还没有给予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问题以更多的关注,在道路通行不利于行人、非机动车的当今,在没有物质条件保障的情况下,过分的苛责,也不符合常理。
三是,守法是每个人的本分!当前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也不能让人满意,更多的是表现出了一种所谓的优越情绪,过多的强调权利优先,忘记了安全文明,忘记了谨慎小心驾驶。
今天各地号召的礼让斑马线,其实也是一种错误的叫法,斑马线前停车让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是必须要强制自觉执行的,让行是每个机动车驾驶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本分,本就不值得给予过多的赞赏。
本分的事情,是大家应当自觉去做好的,做好了是本分,不会被谴责;做不好,就得受到谴责,严重的还必须得接受惩罚。
这,才应该是大众的普遍共识。

四是,每一个卑微的生命,都值得尊重。尊重他人的生命,也是想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因为,我们没有贵族,也没有像项羽那样的贵族精神,富不过三代是常理,没有人会一直很强势。没有最强势,只有更强势。
君不见,“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在交通事故,已经成为第一杀手的今天,行人很无意,或者即便是故意的实施了一次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应该付出一些代价,但如果让他们用生命的代价来弥补的话,确实有些不公平。
五是,执法者,应当严格地执行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在于执行,而不是在创设,更不是在解释,哪怕是法律的规定不尽合理,也应当在依法执行的同时,报请有权解释和制定法律的机关,请求它们对于执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疑惑,或者予以解释,或者通过相关判例予以指导,或者在合适的时机通过修法来改进。
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在有权机关没有作出变通之前,执行机关应该是先执行,而不是设法进行变通。
僵化的执行法律不可怕,可怕的是对法律规则的不遵守和改变,甚至于打着适应时代要求、民意呼声的旗号,依自己的随意理解执行,在受人操纵舆论的影响下妥协,更被强权力随意突破。

国人不缺对规则变通的小聪明,缺少的是对规则底线的大坚守!
以前,总以为商鞅变法,最终是作茧自缚;当他落难时,他的权贵身份没有超越法律时,当法律被完完全全地得到贯彻执行时,对于这位法家大成者来讲,或许成为了坦然;自此之后,西垂小国逐渐强盛,最终开创后世千年的新纪元。
远古之前的法律是隐秘的,也是一块橡皮泥,任权贵者玩捏;封建时代的法律是专制的,它是家规的大版本,只为一姓一家之保障;现代社会法律追求的是人权保障,理想是普惠于人人,它应该是现代社会最透明的规矩,也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守规矩者,得保障;违规矩者,受惩罚;保障,得在法律框架内;惩罚,依然也得在法定的程序下。对于老百姓来讲,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事情,可以去干;对于权力机关来讲,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则是禁止去做。
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提升人们对现有法律的敬畏,才会真正地相信现有法律,运用现有法律,遵守现有法律。也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
……耳边听到有人喊,师傅,醒醒!
南柯一小梦,公交竟然坐到了终点。咱,还得重新往回坐。

扯的有些远,再回到交通事故上来,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当下法律的框架内,特别是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如果不能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是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方即便是无责,也需要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
木林之前刚发过一篇文章,《机动车无责,不等于不赔。非机动车责任的这四种情况,影响理赔》,对有证据能够证明,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无责情形下,行人、非机动车方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情形,以及后续民事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理解的还很不到位。
至于机动车方在无责情况下如何赔偿问题,木林近期一直在查找、研究和琢磨案例。下步,将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就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理解,准备整理出一篇文章,以馈谢关注木林普法的朋友们,敬请喜欢琢磨此类问题的朋友等待。

本来想写普法小文章的,却写成了心情随笔,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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