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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几点修改建议
近期,公安部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木林普法作为一个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的个人自媒体平台,对这个征求意见稿也很是关注。
我的这些观点也没有什么保密性,更没有什么重量,再加上个人的能力有限,认识有限,高度有限,全局观念有限,采纳不采纳,都无所谓。
11月26日,我已经将此文的全部内容邮件发送给了相关单位,也算是我们这些小媒体人对法治建设所做的一点微不足道的贡献。

首先,为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这种做法点赞;
其次,更希望能够持有更多包容的心态,将近几年来新修订、制订的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内容融入到该规章之中;
第三,个人能力和影响力有限,认识有限,所提的建议也不一定正确,还不定会被采纳,故而也是在文章中探讨一下,说的不对的地方,还请见谅。
当然了,有些内容已经超出了征求稿的范围,不知道应不应该说?但我个人感觉还是说出来好一些。
个人的几点建议如下,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第3项,将“拖移车辆”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违法停车被拖移的车辆,多被界定为“代履行”,也就是交警拖车时不收费,但将车辆拖放到停车场以后,要收停车费。
《行政强制法》第12条中,却将“代履行”界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关于拖移车辆,在规章和法律之间的解释上,出现了矛盾,对此,是否可以在修订过程中予以解决?
二是,意见稿中,关于血样送检的时间上,暂定为“五日内”,这种时间设定,与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1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不太相统一。
公安部原规定中规定的是“……立即送检……。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经上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三日内送检。”
这个时间节点,是否应该再统一进行考虑?
个人认为,还是公安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时间节点比较合适,不过,应当对“立即”作出时段限制性解释,增加操作性,避免随意性。

三是,对于涉嫌酒驾人员抽血的,应当对血样的采集封装、登记保管,、流转保存、委托送检等流程,进行具体的细化。继续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纳入规章之中。
结合意见稿中的5日内送检,未限定检验时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没有明确检验时限,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了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而这个标准来源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28条的规定。
抽血检验的机构,大多是公安机关设置的检验机构,协调起来相对容易,如果血检的完成时限不进行明确的规定,会影响立案审查时限的落实。这既是为了保证办案效率,也是对公安机关血醇检验机构的一种约束。
四是,要提前解决现行有效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法、最高检等的办案要求等规范性文件与程序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对醉驾人员驾驶证的吊销时间,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
个人建议,将吊销时间与交通肇事罪的吊销时间相统一,并明确检察机关酌定不诉的,法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等作出无罪判决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后,再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吊销决定。而不是先吊销,再移诉。

五是,《行政强制法》第18条、19条、20条中,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交警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也应当遵守该程序的一般规定,特别是相应的报告并经批准程序的要求,应当明确到新的程序规定之中。
可惜的是,在意见稿中,好像未见到相关内容,可否建议增加?
六是,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立案制度的意见》中,对立案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在办案时限中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结合这两个意见,规章中如果不明确相关时限规定,对于交警上路查酒驾行动中查获的醉驾案件的立案审查问题,将会受到影响,如果不遵守相关时限,未来办案民警可能会被追责。
程序既是约束民警的执法,更是保护民警的执法,就像美国的米兰达警告一样,当程序意识深入民警的内心中时,执法规范化就会更加地向前推进一步!

七是,关于对醉驾人员的“约束至酒醒”程序,应当及时的进行相应细化,明确和解释,不应将其纳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中,便于全国统一操作。
以上观点,只是个人的一些不成熟想法,仅用于探讨交流。
网络小文,且莫上心追究!
所作所为,只是希望能够为法治化进程作出贡献。
      说的不正确的地方,还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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