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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探讨系列文章:会不会是一起罗生门事件?
今天这篇文章,想就该案在交通肇事违法事实调查方面,谈几点自己的粗浅看法,鉴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手头资料有限,所有的事实、推理依据,主要来自于网上流传的法院判决书中所载,不正确的地方,还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这几天木林头痛,精神有些恍惚,再加上以前悬疑类小说看的多了,同时该案中的余金平、律师辩护人、检察官、法官、实务界专家、理论界专家又有多种争议,居然让我想到了罗生门这个词,心里很是诧异。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描述比较简单,而二审法院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以及论述很详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
①公安交管部门在移诉的证据收集不全面,二审中的很多证据,都是在后续的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而来的。
②公安交管部门的证据收集到位,但一审检察机关在公诉时,并未全部提交,或者未及时提交后续补充的证据。
③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有部分证据未予以采信,或者要求检察继续补充提供证据未得到支持,或者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方面写的过于简单,等等。
比如,一审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就没有如下描述:

①该车右前机器盖大面积凹陷,右侧前挡风玻璃大面积粉碎性裂痕、右前轮胎及轮毂有撞击痕迹,右侧车身有多处血迹(部分血迹已被擦除)、车标脱落。
②被害人被该车撞击后身体腾空,伴随肇事车辆的前行在空中连续向前翻滚。
③现场监控录像也显示,余金平在撞人后并未刹车,且能准确及时校正行车方向,回归行车道继续行驶。
④余金平在侦查期间供述证明,他喝了四两42度的汾酒(还有两名证人的证言证实),二审中当庭供述,其平时喝七八两没有问题。
⑤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现场道路平坦,视线良好。余金平侦查期间供述,案发当晚他虽然喝酒但意识清醒,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身体。
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送检的×××车辆右后门把手、前保险杠及右后门上的血迹系宋某所留;左前门内侧拉手、手刹、档把、方向盘喇叭、大灯开关、点火开关按钮及方向盘套上检出DNA,系余金平所留;送检毛巾上检出宋某的DNA;事故现场路面提取的白色片状物与×××小型普通客车前机器盖上提取的白色漆片的成分相同,为同种油漆。
⑦21时28分37秒左右发生事故。21时33分30秒,其驾车进入地下车库。21时36分50秒,离开小区步行前往现场。6月6日0时55分40秒,余金平进入足疗店。
⑧检察院抗诉书中提到:余金平酒后驾车系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全部责任的主要理由;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撞了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了人,之后擦拭血迹并回现场观望……
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余金平担任该公司总部高级经理,在纪检部门的办公室工作,负责撰写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筹备会议等事宜,不参与纪检案件的办理,不属于纪检干部……
……

郑重声明,以下皆无证据材料证明,也未查看到具体的案卷材料,皆是疑惑联想类的探讨,请勿引用和使用,否则责任自负。
首都警公检法司律方的办案能力,一直都是我很敬仰的,再加上案发过程中的监控资料很多,以下猜想中的99.9%,可能都不成立!
另外,当我用“共犯”、“顶包”这两个词征求身边警方朋友时,他们都一致地反对我的说辞,故而让我更加地坚信,自己的联想可能是极端错误的,之所说讲出来,在于进行更多可能性的探讨。
对比⑥和①中的有关细节来看,余金平的车辆是否出借给别人,或者让别人开,他只是乘车?当时车内有几个人?确定驾驶人的指纹鉴定既是侦查工作细致的体现,但同时也有了排除某些嫌疑的可能,这个嫌疑是什么呢?
木林的疑惑出现在了右侧前挡风玻璃大面积粉碎性裂痕是谁造成的,是从里面撞的,还是从外面撞的?是谁撞的?被撞的位置与驾驶位置还是与副驾驶位置对应,这上有无相关毛发以及进行相应的DNA鉴定?这也是余金平一直没有提及到的一个关键部位,是他真的不知,还是故意隐瞒?是否会有顶包的嫌疑?报警的路人杨某,与余金平是否有关系?杨某是如何发现该事故的?
送检毛巾上只讲有宋某的DNA,却未提血渍是受害人宋某的,DNA是来源于血渍,还是其擦拭车右前机器盖或轮毂?

⑦中的疑惑在于,事故现场距余金平家驾车约5分钟,他当时的衣着情况,走到现场需要多长时间?在现场停留了多长时间?现场是否有监控以及监控范围多大,能否查看到其到现场后的后续活动?相关事故情况,能否排除是他经别人口述以及从现场了解到的?
⑨中的证明,只是证明案发时的身份,并不是余金平的完整工作经历,从其在案后的表现来看,情绪稳定,能毁灭证据,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因为没有全部案卷,以上这些都是没有证据的胡乱猜测,不值得相信,如果要继续探讨,必须得结合相关案卷证据材料来进行认定。

看过芥川龙之介所写的《罗生门》小说的人,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一个真实发生的客观事件,只要是通过人的嘴巴讲述出来,就会变得不再客观,讲述者总会不自觉地为了美化自己,而扭曲事实。就像听故事的和尚所说,事情最恐怖的地方不是杀人,也不是强奸,而是无法再相信任何人。
而黑泽明在同名电影的结尾,增加了樵夫收养婴儿的这个故事,让和尚重拾起了对他人的相信。
警方主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是要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证据,排除可能的合理怀疑,从而将核查过的证据,在突出重点,用词准确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整理组合,真正形成高质量的案卷材料。
如果是公安交管部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则要引起高度重视,力争在移诉前将案件证据链做扎实,或者在进行全案证据链条审视时,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和移送,避免因为检法之间的原因被追责。

郑重声明,网络小文,重在探讨释疑,文中的很多说法并没有得到证据的证实,也没有案卷材料的验证,仅用于探讨思路,切莫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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