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共:1251字 预估阅读时间:3分钟 保险条款说了不算? 很多朋友了解了保险的本质是一份合同,买保险买的实际上是载明了保险责任的“条款”,所以在选择产品时都特别注意了查看条款内容,这点很值得赞赏,但是光看条款有的时候可能还不完全,我们今天就介绍一种光看保险条款还不够的情况。 我们以一个很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例。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知识,在下面这篇文章中有过基本的介绍了。 我们都知道比较友好的意外险是包含意外医疗责任的,这款意外险也有,是以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形式体现的,在这个附加的意外医疗险条款中规定了医疗机构范围是”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那是不是私立医院也包含在内了?现在医院资质评级也不再限制公立、私立了。
很遗憾,这款意外险虽然性价比很高,但是并没有高端到可以去私立医院就诊。会发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漏看了一处很重要的信息“投保须知”
在投保页面的“投保须知”里明确写了“意外医疗仅限中国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投保须知里的这些内容,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备注或者提示新消息,他们也将成为正式保单的一个组成部分,叫做“特别约定"。
什么是“特别约定”?
通俗一点讲,“特别约定”就是在保险条款之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双方均同意的一些内容,附加在保险合同,成为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者条款。
在《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应当包含的事项: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就体现为常规的格式保险合同之外约定性文字内容,如特别约定、附加条款、批注约定等赋予其合法性及与格式合同等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约定内容”必须体现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特别约定”比条款还牛?
如果发生像例子中的情况,“特别约定”和保险条款的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呢?
对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有规定,
从规范中看出,当“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特别约定"是非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特别约定的效力更高。
“特别约定”包含什么?
在“特别约定”条款里通常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除外承保或加费承保
投保健康险时候,如果身体有异常情况,核保结果有可能是“除外承保"或者“加费承保”,这些“除外”或者“加费”的信息就会附加在承保的保险单上,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2、区分产品
同一个类型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使用一个通用的格式条款,然后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来区分不同款产品,比如约定不同的保障项目,免赔额,赔付比例,除外情况等。
3、责任免除
除了格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约定了保险公司不保的内容,比如违法犯罪行为战争、暴乱等,在产品的投保须知里也可能会包含一些额外的免责约定。比如一些意外险中规定2米或者以上高空坠落不赔等,也会体现在“特别约定”中。
特别约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高于保险产品的格式条款,我们在购买时除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在产品页面的“投保须知”也要认真查看。
如果已经购买了保险,一般在保险合同的首页会将特别约定写清楚。大家千万不要忽视了。
作者李昌志简介
中科院博士、北京大学本科、团队服务全国几百个家庭,坚持为客户提供独立客观有温度的服务。帮您做医疗、养老、传承方面的规划,个人、家庭、团体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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