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第67条,即关于举证和认证的大原则。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句话的正确理解,主要指的是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不提出证据证明,则就赢不了;其次指的是,任何一方只要提出了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就要提供证据。但是前者的证明标准、一旦不则不利的程度都明显高于后者,而且被告又比原告的证据的证明标准低。
2、自己收集不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该去调查收集。但现实是,更多的是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才启动这个程序,法院主动出击的少,原因多方面。
3、法院按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
程序主要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还有合议庭的合议程序等法院内部程序,全面客观,指的是既要全还要真,审查后决定是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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