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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错误一定不会成为撤销劳动争议终局裁决被撤销的事由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版)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的规定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裁决内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情形分别制作裁决书的详细规定使终局裁决出现在当事人和律师面前的机率大幅提高,那么用人单位对于终局裁决的救济途径---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处理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我们一起梳理下这方面的内容。

如何判断仲裁裁决是不是终局裁决

对于劳动者来说,判断劳动仲裁裁决书性质远不及用人单位迫切,因为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不服的话,都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就好了,而用人单位则不同,用人单位对于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救济途径是不同的,对于前者不服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对于后者不服的话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所以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律师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比劳动者更加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中规定了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这算是将如何判断仲裁裁决是不是终局裁决这个问题基本上统一了标准,也就是仲裁裁决书载明了是终局裁决就是终局裁决的性质,如果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是非终局裁决就是非终局裁决。

如果反应比较敏捷的小伙伴脑海里闪现出了这样的念头,我要是仲裁员的话,我万一不小心忘了载明裁决的性质咋办?我在同一裁决书里对终局裁决事项载明是终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事项载明是非终局裁决,我的裁决书性质咋定?我万一不小心把终局裁决事项认定成非终局裁决事项或者把非终局裁决事项认定成终局裁决事项咋办?

对于第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性质然后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审查后认定为终局裁决的话,用人单位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于第二种情况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如果同一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虽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版)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但是不排除仲裁委偶尔将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放在同一裁决书里处理(这并不是说一定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毕竟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系紧密关联,不宜分别进行裁决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在这种格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这个规定是仍有现实意义的。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们将后文梳理,因为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判断自己应采取那种救济途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有哪些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问题,在立案登记制的大环境下,用人单位可以用任何理由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而能够让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6种,(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院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梳理上述六种情形,大家会发现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错误并没有被规定为可以撤销终裁决的情形,但是通过梳理大量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会发现用人单位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往往都会阐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然后被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认定错误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审查的范围为由驳回。那么事实认定问题是不是真的就一定不会成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呢?我个人认为不是的,事实认定问题中有些情况是由于仲裁裁决在认定证据效力、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仲裁裁决将劳动者应当举证的事实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或将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了认定事实的依据或当事人已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当事人没有尽到举证义务等等。所以在代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律师一定要注意不能一刀切的将事实认定问题排除在申请仲裁裁决的事由之外,但是要注意将事实认定问题转化为适用法律错误来表述,而不是浅显的表述为事实认定错误就算了。

关于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院依法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的(2)仲裁委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当然这个问题要注意区分下次和违法的区别。(3)未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论的权利,也未保障当事人对于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等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立案的几个问题。还有一种情况要注意,也就是我前面说的把非终局裁决事项认定成终局裁决事项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许多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2年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仲裁委的座谈会纪要曾规定这个问题不予审查,但是深圳中院规定应当以适用法律错误进行撤销,我个人认为对于非终局裁决事项认定成终局裁决事项的情形应当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申请撤销。

关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隐瞒的证据必须是达到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了由对方提供证据。举个例子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把书面劳动合同给偷走了或者借走了等等。所以这种情形对于用人单位的HR和律师在处理相关问题注意保留证据或者提出某种主张,以免在撤销仲裁裁决时达不要上述标准而造成被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注意的几个问题

(1)管辖法院是劳动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要注意,一般是用人单位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以下两种情形是从收到法院的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撤销:①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裁决性质时,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②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

(3)如果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那么是不是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的,用人单位就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了呢?我个人思考后认为由于有些地区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就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不管中级人民法院受不受理都要去申请。当然我的观点可能不对。

(4)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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