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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合规丨社保的征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不受投诉时效的限制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不受投诉时效的限制,稽核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受2年查处时效的限制。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代某某等人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某区人社局)递交申请书,申请该局责令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补缴代某某等人从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某区人社局认为代某某等人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投诉

代某某等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否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

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范行为的追诉时效为2年,该时效属于行政处罚时效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限制,法律规范也未设定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期限。也即,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时,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另一方面经办机构亦可进行稽核,以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

本案中,代某某等向某区人社局提出的申请事项是责令某公司破产管理人补缴该公司欠缴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此诉讼请求属于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而非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故不适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因此,被诉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遂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判后,某区人社局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选自《重庆市一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2021年度行政案件典型案例》(2022年06月30日)案例10:代某某等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缴社会保险费案。

【律师解读】

征缴社会保险费实际包含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稽核两个行政行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稽核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本案中,代某某等的申请具有举报投诉和申请追缴(稽核)双重性质,行政机关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同时,亦应当履行好社会保险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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