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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小慈善中介 助推大慈善事业

陕西新馨积善中介社 何新民

      2016《慈善法》颁布实施,6来我国依法扶危济困开启了中国公益慈善新时代。2020年《慈善法》实施4年后的首个执法检查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我国慈善事业在应对新挑战、建立应急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问题,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的问题,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的问题及慈善信托、税收减免、互联网公益、细化罚则等内容亟需进一步完善。今年全国两会上,《慈善法》被列入全国人大今年修法的重要工作。这部对推动“共同富裕”有着重要意义的法律首次修订。“共同富裕”成为高频词再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公益慈善也被写入报告:“发展社会工作,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健康发展”。今年两会期间涉及公益慈善建议超过30份,远远高于往年。如全国人大代表、小米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CEO雷军,围绕推动绿色低碳和公益创新两大方向,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建议》等四份建议,雷军代表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建议中,非常具有针对性地提出适度放宽企业基金会注册门槛及业务范围限定,帮助企业提升从事公益事业的专业化水准,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创新,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和创新动能,主动提供非捐赠公益服务等,这些都是当前企业参与慈善的痛点。全国政协委员石磊表示,为鼓励民营企业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比如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进行前置审批,每年末公布下一年度扣除资格名单,各慈善机构要在接受捐赠前明确告知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让捐赠方捐得明白、捐得放心。同时加大对本年度捐赠款项及物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做到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管、事后有审计。上海代表团建议优化税收体系,激发社会对公益性捐赠的热情。建议提高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加大捐赠者的税收激励力度,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实现税收政策效应最优化。建议可借鉴现行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给予捐赠成本的加计100%税前扣除。在捐赠人税收支持方面,还建议适当延长可结转扣除的年限,鼓励捐赠者提升捐赠总额。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建议尽快修订《慈善法》,扩大慈善组织的范围,理清慈善组织的定义,认定程序和退出机制,增加网络慈善专章,进一步推动加强慈善信息公开工作。

慈善信托是慈善事业和《慈善法》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作为一种长期持续配置慈善资产的有效途径,在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已经非常成熟。《慈善法》出台的6年时间里,我国慈善信托已发展至一定规模。根据公开数据,慈善法实施当天,即有8家机构的9个慈善信托产品“抢滩”潮头。据不完全统计,到2016年底,约11家信托公司发行了15款慈善信托产品。201810月末,全国慈善信托备案数量共110单,规模约16.6亿元,2020年我国新增慈善信托257今年3月份民政部慈善中国网站共有826条慈善信托备案数据,财产规模超40.2亿元。大众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诉求,在《慈善法》出台后尚无明确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完善越来越迫切。与传统直接捐赠相比,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日益成为更有效的现代慈善机制,也是发达国家富人群体广泛采用的慈善方式。与设立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相对简便,门槛低、设立形式更灵活、管理成本低、财产所具备的独立性更加明显。与向基金会捐款相比,信托委托人的慈善意志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与体现。此外,慈善信托具有财产隔离功能,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存续以及慈善目的的最终实现。而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少,激励不足,特别是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得到落实。比如《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慈善信托而言,则未明确受益人可以享受相应政策。这阻碍了慈善信托在国内的发展。慈善组织要实现动态管理。《慈善法》于2016年3月15日公布,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公布前,社会组织成为慈善组织有两种路径:一是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直接成立登记为慈善组织,二是通过慈善组织认定成为慈善组织,获取慈善组织的资格。《慈善法》实施以后未选择成立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无法通过认定或变更登记转为慈善组织;获取慈善组织的资格及已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无法终止慈善组织的资格恢复为一般的社会组织,即《慈善法》及相关规定未建立完善的慈善组织的进入及退出机制。随着法律及配套规定的实施,对慈善组织的组织架构、活动运作、财务制度、资金管理等要求比一般的社会组织高很多,因此,社会组织成立过程中,除了基金会以外,在刚成立时能够符合相关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并不多,因此不少社会组织在成立初期不会选择成为慈善组织。按照现行法律,以后这些社会组织没有办法成为慈善组织,他们如果进行捐赠等慈善活动,就无法获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更没有办法取得慈善组织后续可获得的公募资格。这就对一些质量好的社会组织长远发展有所限制,同时这一立法缺陷也不利于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另外,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慈善组织的退出机制,社会组织一旦成为慈善组织,就只能一直是慈善组织,若无法达到慈善组织的要求,则可能面临社会组织主体被撤销或需要主动注销的局面。立法过程中出现的这一问题,造成了很多后遗症,无形中提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发展,慈善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资格,有进入机制,应当也有退出机制,这样可让社会组织灵活选择,目前在册的慈善组织远远没有达到预期。慈善组织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的慈善组织如果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了或违反相关规定了,民政部门可以取消其资格。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享受免税等相关的优惠政策。

加强慈善活动的法律责任。《慈善法》第22条、26条规定,公开募捐只能由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并且要通过统一或指定的平台公布募捐信息。近年来,一些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以公益慈善用途为名在各地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活动,甚至有时销售牟利。上述情况,《慈善法》在“法律责任”中予以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实践中,民政部门用《慈善法》为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很少,原因除了社会组织“三大条例”没有做好和《慈善法》的衔接外,“法律责任不明确、没有落地”是原因之一。另外 ,明确慈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也是这部法律的痛点。

2020年,全国人大在执法检查报告中表示,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完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建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合理调整慈善组织支出标准和管理费用等。注重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2021年全国两会结束后,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慈善法修订启动专家座谈会,意味着修法工作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同年6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民政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中国慈善联合会、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五家单位起草《慈善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及行业意见收集等工作。2021年9月,《慈善法》修法工作阶段性推进会举行。会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主持,对慈善法修订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2年3月11日闭幕的全国两会,将修改《慈善法》列入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之一,意味着今年慈善法的相关修订稿将进入审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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