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税收奖励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
更新时间:2009-11-13 |
奖励政策有:对在该市注册,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以下大中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以上;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上述企业自符合条件之年度起3年内,按其符合条件的年度在我市缴纳营业税、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20%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30%奖励。对在该市新注册设立的,从事创意策划与设计、数字娱乐与网络服务、新媒体研发与应用、影视创作与制作、艺术品生产与培训、电子出版、文化会展以及演艺、文化中介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自获得第一笔应税收入当年起3年,企业当年在该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30%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20%奖励。对运营商入驻市级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集聚区的第一年内新引进的域外文化企业,按所引进的文化企业注册登记日起1年内所缴纳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给予10%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首次被市政府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两年,企业年度应缴实缴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比认定前一年新增部分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20%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30%奖励。(省政府驻厦门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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