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拟IPO企业中,供应商/客户及其关联方入股的情况并不鲜见,但客户供应商及相关方与IPO企业及相关方的这种股权层面的合作,也容易让人对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例如股权代持、捆绑订单等问题产生合理怀疑,因而也一直是IPO监管问询中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拟通过对拟IPO企业客户供应商(包括其关键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入股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了解基本类型及核查思路。
一、拟IPO企业客户供应商入股的原因及背景
拟IPO企业客户供应商入股的原因及背景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基于业务的考虑,或者作为财务投资,也可能是特殊的股权收购安排导致的,笔者经检索相关案例总结如下几种情形:
企业引入客户或供应商入股投资,有利于企业与客户、供应商进行深度合作,通过股权的绑定进一步稳定供销关系,从而有利于上下游业务的持续稳定经营。
客户或者供应商看好拟IPO企业的发展前景及股权价值,作为财务/战略投资者,通过投资入股企业从而能够分享拟IPO企业上市增值收益/长期发展的成果。
有些系行业通行做法,例如在新能源锂电、平面显示、食品包装等行业,客户供应商入股较为常见。
企业或其股东向客户供应商发行或转让股份,以实现股权外部合作股权激励,企业有意进行股权激励而为之。
该客户供应商本人原为员工,企业进行员工激励,员工离职后由于企业的股权激励安排或协商、服务期届满等原因未退还股份,后续员工创业或加入客户供应商并变更为客户供应商关键人员。
此外也可能是一些特殊情形恰巧导致了客户供应商持有发行人股权,如发行人客户主动收购拟IPO企业股东的股份导致。
二、拟IPO企业客户供应商入股的方式及类型
1.客户供应商直接持股
客户供应商通常为法人,由其本身直接持股,不涉及其他关联主体,相关案例包括湖南裕能(301358)、先导智能(300450)、映日科技等。
2.客户供应商通过其他主体持股
客户供应商设立子公司、参股公司、基金等主体,再通过该等主体投资于拟IPO企业,相关案例包括天禄科技(301045)、宏微科技 (688711) 、格科微(688728)。
3.客户供应商的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持股
客户供应商的关键管理人员为自然人,由其直接持股成为拟IPO企业的股东,相关案例包括晶导微、柏承科技、瑞能股份、映日科技等。
4.客户供应商的关键管理人员通过其他主体持股
客户供应商的关键管理人员共同设立平台或单独设立公司对拟IPO企业进行投资,相关案例包括映日科技、格科微(688728)。
5.客户供应商的其他关联方持股
客户供应商的其他关联方如同控的其他公司等对拟IPO企业进行投资,相关案例包括奥瑞金(002701)、河北养元(603156)。
三、拟IPO企业客户供应商入股核查要点及案例研究
(一)法律法规
u《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p关于业务、财务真实等规定
p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p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p关于股份权属清晰的要求
u《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p关于股东核查及信息披露、股份锁定等相关要求
u《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
p关于客户供应商入股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u《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其他规则
(二)相关案例
公司 | 主营业务 | 入股情况 | 问询问题 |
格科微(688728) | 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 新增股东常春藤藤科(持股1.94%)中部分合伙人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货商、客户和供货商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 1.2 关于新增股东 |
晶导微 | 二极管、整流桥等半导体分立器件产品以及集成电路系统级封装(SiP)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 客户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入股公司(合计8.27%) | 问题 1.5:披露 2016 年发行人的新增股东均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向深圳越加红电子等客户销售收入均在2016 年或 2017 年快速增长的合理性,上述客户入股发行人前后是否就向发行人采购的最低金额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进行约定,上述供应商入股发行人前后是否就向发行人销售的原材料价格、销售金额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进行约定 |
新巨丰(301296) | 无菌包装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客户及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入股(合计持股15%) | 问题 3.关于伊利与苏州厚齐持股 申报文件显示: |
宏微科技(688711) | IGBT、FRED 为主的功率半导体芯片、单管、模块和电源模组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 客户母公司入股(4.54%) | 2.关于汇川投资与汇川技术 |
柏承科技 | 高密度互连电路板(HDI 板)、软硬结合板(RF板)和硬质印制电路板(R-PCB 板)研发、生产和销售 | 客户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入股(合计持股2%) | 问题 5、关于客户、供应商入股 申请文件显示: |
华泰永创 | 专业的焦化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输出集成服务商 | 客户持股17%,供应商持股11% | 问题 5. 关于关联交易和独立性、股份支付。 |
(三)核查要点
1.入股商业合理性
u客户供应商看好公司及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进行投资
u公司高速发展,有融资需求
u发行人快速发展,市场份额快速扩大,客户为获得稳定货源达成战略合作
u公司资金需求迫切,其他不了解行业的投资者进行尽调、谈判等时间周期长,程序繁琐,影响融资效率
u符合行业惯例并列举同行业上市公司/预披露企业类似情况
p新能源行业:宁德时代投资其供应商先导智能(300450)、天华超净(300390)、湖南裕能(301358)等
p平面显示行业:京东方投资其供应商莱特光电 (688150) 、天禄科技 (301045),格科微(688728)客户华兴光电投资等
p食品包装行业:新巨丰(301296) 客户伊利投资,奥瑞金(002701) 客户红牛投资,河北养元(603156) 股东投资客户滁州嘉美等
2.关联交易
u客户供应商持股是否超过5%
p如超过,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核查、披露
p如未超过,建议主动披露存在客户供应商入股情况,按照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p视情况考虑是否比照关联方交易进行决策及披露,部分案例监管要求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3.利益输送——投资入股方面
u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以低价入股换取订单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p同期、前次投资者定价
p公司的财务状况
p同行业内并购重组的市盈率情况
p若是低价入股,需要合理解释低价入股的原因及合理性,避免被认为以低价入股换取订单的情形
u投资协议中是否附带订单捆绑或其他利益安排
3.利益输送——交易往来方面
u相关客户及供应商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成立时间、合作历史及时间
u是否就与发行人交易价格、最低交易量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进行约定
u结合市场公开报价、可比公司交易价格、发行人相关客户及供应商交易情况等,分析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公允性
u入股前后的交易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是否发生利益倾斜相关客户及供应商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成立时间、合作历史及时间
u是否就与发行人交易价格、最低交易量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进行约定
u结合市场公开报价、可比公司交易价格、发行人相关客户及供应商交易情况等,分析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公允性
u入股前后的交易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是否发生利益倾斜
u是否真实的采购销售,除合理备货外是否真实向下游乃至终端实现销售
u是否存在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发行人实现收入、成本、利润的虚假增长或虚假减少的情况
u是否存在私下利益交换进行恶意串通以帮助其实现收入、成本、利润的虚假增长或虚假减少的情况
u资金流水核查,发行人实控人等主要关联方是否与相关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4.重大依赖及经营独立性
u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相关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内容、销售/采购金额及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和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p以及上述数据报告期内的变化趋势
p如占比较高则存在客户供应商集中的问题、业务独立性问题
u相关交易占该客户/供应商当期采购总额、营业收入的比例
u发行人开拓客户与股东关系的相关性,发行人是否独立自主开展业务
u发行人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是否具有独立性,与该等客户供应商股东是否相关
5.股权代持
u相关客户供应商股东的入股资金来源核查
p是否存在来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况,相互资金往来情况
p是否存在以借款名义来源于其他方的情况,借款是否具有合理性,还款计划
p资金来源是否较为分散,是否涉及集资投资等情形
p客户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u相关客户供应商股东是否就股权代持与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或者其他主体存在代持协议
u相关客户供应商股东获得发行人分红后的资金去向
6.突击入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
客户供应商入股是否为申报前12个月新增,如是:
u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u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u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u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u锁定期
p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p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是否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进行锁定
8.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如果入股的客户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股东存在公司之外其他共同投资或拟进行该等投资,不排除被要求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如入股的客户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则需要按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
9.其他
u对赌协议
u持股平台机制是否健全
u股份支付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入股的,应综合考虑购销交易公允性、入股价格公允性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四、拟IPO企业客户供应商入股小结
综上所述,拟IPO企业中有客户、供应商入股是基于商业需要而产生的安排,在IPO审核中并不是一概而论明确禁止的,但也确实容易引发监管关注下的较多问题,如拟IPO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确实需要安排客户供应商入股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或者前期方案设计的时候,需要结合商业合理性、投资及业务交易真实性和公允性、引发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质疑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将所面临的核查要点和监管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并向发行人及拟入股客户供应商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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