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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01
菲仕技术
招股说明书披露,境内销售的收入确认原则为:公司一般将货物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后,依据买方签收凭证确认收入。对于部分新能源汽车客户,公司将产品发至客户指定仓库,公司依据客户实际领用数量及相应的结算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采用上述领用模式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寄售模式,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销售模式。
补充、更新披露如下:
新能源汽车客户北汽新能源集团出于存货管理、使用产品的便利及提高生产效率的考虑,约定公司采用寄售模式进行销售,公司将产品发至客户生产基地附近的公司仓库或者客户仓库,客户按需使用后,完成产品的控制权转移,实现销售。在客户未实际使用前,该产品仍作为公司存货管理。
寄售模式下,北汽新能源集团实际领用公司产品后,公司依据其实际领用数量及相应的结算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报告期各期,公司寄售模式收入分别为 3,438.28 万元、 21,222.83 万元和 6,154.91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52%、 25.55%和 7.94%。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法境内销售的收入确认:公司一般将货物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后,依据买方签收凭证确认收入。新能源汽车客户北汽新能源集团出于存货管理、使用产品的便利及提高生产效率的考虑,约定公司采用寄售模式进行销售,公司将产品发至客户生产基地附近的公司仓库或者客户仓库,客户实际领用后, 公司依据客户实际领用数量及相应的结算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出口销售的收入确认:公司出口销售业务一般采取 FOB、 CIF、 DDU、DAP 及 EXW 等国际贸易方式。采用 FOB 及 CIF 方式的出口业务:公司在已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客户取得货运提单时确认收入;采用 DDU 及 DAP 方式的出口业务:公司在产品运达客户指定收货地点并由买方签收确认时确认收入;采用 EXW 方式的出口业务:公司在产品出库交付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时确认收入。
02
中捷精工
三)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
1、核查方法
针对申报报表中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针对已识别需要运用分析程序的有关项目,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通过进行以下比较,同时考虑有关数据间关系的影响,以建立有关数据的期望值【分析性程序】:
1)将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2)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上期比较,检查是否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
3)比较本期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季节性、周期性的经营规律,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4)将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5)根据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估算全年收入,与实际收入金额比较;
2、核查比例(【抽查原始资料、执行函证、客户访谈】)
(1)抽样检查购销合同、订单等文件,检查出库单、对账单等资料,复核计算收入确认金额,核查大额收入项目。报告期内收入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外销收入 | 3,849.73 | 6,314.16 | 5,889.13 |
外销抽查金额 | 3,086.95 | 4,734.65 | 4,526.96 |
外销抽查比例 | 80.19% | 74.98% | 76.87% |
内销收入 | 48,649.78 | 49,589.21 | 48,785.79 |
内销抽查金额 | 36,796.44 | 36,742.51 | 36,631.74 |
内销抽查比例 | 75.64% | 74.09% | 75.09% |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 52,499.51 | 55,903.37 | 54,674.91 |
主营业务收入抽查比例 | 75.97% | 74.19% | 75.28% |
(2)执行函证程序, 对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收入发生额、发出商品期末余额进行函证。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集团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76.88%、78.35%、 76.24%,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在考虑合并范围内各公司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的基础上,为保证发函比例和回函比例,我们适当的下调了函证选取标准,扩大发函的范围,对各公司前五大客户全部发函,对其他客户则采用系统抽样方法(分层、等距抽样)确定函证样本, 2018 年-2020 年发函比例均达 87%以上。并通过工商信息网络检查了客户的注册地址并与发函地址核对,复核发函信息是否准确。营业收入函证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函金额 A | 45,932.26 | 51,977.13 | 51,621.31 |
主营业务收入 B | 52,499.51 | 55,903.37 | 54,674.91 |
发函率 C=A/B | 87.49% | 92.98% | 94.41% |
回函金额 D | 41,866.15 | 48,710.20 | 48,458.53 |
回函占收入比例E=D/B | 79.75% | 87.13% | 88.63% |
针对回函差异,积极核实差异原因。针对未回函的客户执行替代程序: ①检查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订单等文件;②检查发行人对客户发货的对账单;③检查外销相关的报关单或对账单;④对发行人销售形成的应收款项进行回款查验以及期后检查,检查银行回单、票据等原始单据。
(3)针对客户访谈,由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名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76.88%、 78.35%、 76.24%,我们选择对五大集团及其部分下属公司进行实地访谈,同时对未包括在五大集团的客户中,选择主要客户作为访谈对象;访谈主要确认双方开始交易的时间、交易条款、产品质量及退换货情况、公司与客户双方股东、董监高、近亲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报告期内访谈客户收入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走访覆盖金额 | 36,766.47 | 45,539.85 | 44,661.86 |
主营业务收入 | 52,499.51 | 55,903.37 | 54,674.91 |
走访比例 | 70.03% | 81.46% | 81.69% |
(4)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 10.77%、 11.29%、 7.33%。针对外销业务,除细节测试及函证程序外,我们获取发行人的海关数据,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
03
正强股份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内销产品结算时点包括产品交付结算和产品领用结算两种情况,收入确认时点为:合同约定产品系按交付结算的,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后确认收入;合同约定产品按购货方领用结算的,公司将产品运抵指定仓库,购货方实际领用产品后确认收入。对于外销业务,公司与客户主要采用 FOB 和 CIF 贸易方式,收入确认时点为: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后确认收入。
(1)报告期内按照交付结算和产品领用结算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对账日具体时间及对账依据,客户领用产品周期,是否存在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对账差异及具体处理情况;(2)外销收入确认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与外销收入相关的海外运输费、保险费、报关及认证费用金额及具体核算方式;
【回复】
1、公司与领用结算的客户约定的对账日一般根据客户要求为每月固定日期,每个客户的对账日期不尽相同。双方在每月对账日核对客户上月领用产品信息或上月对账日至当月对账日相应对账期间的领用产品信息,公司与客户的对账依据为客户领用的货物明细清单,包括产品品种、型号、数量及金额等。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不存在对账差异。报告期内,公司领用结算客户的对账日及对账期间如下:
客户 | 对账日 | 对账期间 |
博世华域 | 每月10日 | 上月初-上月末 |
绵阳三力 | 每月1-10日 | 上月初-上月末 |
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 每月20-22日 | 上月21日-本月20日 |
武汉捷隆 | 每月1-10日 | 上月初-上月末 |
南京驰力汽车传动装置有限公司 | 每月10-15日 | 上月初-上月末 |
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 | 每月20日 | 上月20日-本月19日 |
江苏金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每月15-25日 | 上月16日-本月15日 |
浙江万达汽车方向机股份有限公司 | 每月10-15日 | 上月初-上月末 |
长春富奥万安制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 每月10日 | 上月初-上月末 |
上海纳铁福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 每月1-5日 | 上月初-上月末 |
湖北省丹江口丹传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 | 每月21-30日 | 上月21日-本月20日 |
对于常规产品, 客户领用周期大多为公司送到客户仓库后1个月内;对于部分用量小或因客户需求变化暂未领用的产品领用周期超过1个月。公司不存在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经查阅公司销售合同相关条款、 对账单,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公司就客户领用情况一般按月与客户进行对账确认,不存在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外销收入确认的具体情况公司与主要境外客户未签订销售框架协议,主要根据境外客户下发的订单组织生产及发货,订单中约定了FOB或CIF等贸易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和CIF方式下,在货物装船后合同项下的风险及报酬即转移。公司外销收入依据与境外客户约定的贸易方式,在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后确认收入,外销收入确认方式与合同约定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以FOB结算方式为主,少量为CIF结算方式。FOB 结算方式下,公司只承担境内运输费、报关及认证费用。CIF结算方式下,公司需承担境内运输费、报关及认证费用、海外运输和保险费。CIF模式下公司销售定价中包含了海外运输和保险费金额,公司按照销售定价扣除海外运输和保险费金额后确认营业收入,实际发生的国外客户离岸后的海外运输和保险费借记应收客户款项,贷记应付运输服务商款项。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相关的境内运输费、报关及认证费用全部计入销售费用。
04
超捷股份
结合典型合同,说明使用产品后结算确认收入的相关合同条款、与签收或验收并对账确认收入的合同条款差别。使用产品后结算确认收入相关的外部证据包括订单的原因,使用订单作为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 结合典型合同,说明使用产品后结算确认收入的相关合同条款、与签收或验收并对账确认收入的合同条款差别
公司不同销售类型的典型合同条款具体如下:
销售类型 | 关于所有权转移约定时点的合同条款/交货结算方式 |
使用产品后结算确认收入 | 合同1:属于标准方式的物料,以供应商产品入库检验合格入指定仓库后,发生应收款支付结算关系;属于寄售方式的物料,以供应商的物料在生产部门领用后,发生应收款支付的结算关系 |
合同2:产品经甲方初步验收后,由买方出具产品初步验收凭证,该凭证是买方的初验意见,不作为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以买方向卖方开具结算单作为卖方结算款项的唯一有效凭证,买方向卖方每月开具的结算单数量,是指该月度内卖方已经交付给买方的已上线装配的初验合格产品数量。 | |
合同3:卖方应当按“完税后交货-买方工厂”交易条件交付所有货物,在此情况下所有运输费应当由卖方承担,买方不承担保险、仓储、停泊或滞留费用(同时,公司与第三方仓库签订协议,具体合同条款为:按照客户送货计划所指示的送货时间、地点及品种、数量将货物配送到客户处) | |
合同4:在每月的26至28号进行上月交付量的对账。对账完成后,在每月的26至28号,由供应商对双方已经确认的对账数量开票(公司与客户另行签订寄售协议,协议规定卖方依据寄售报表信息及时补充库存送至买方公司寄售品仓库;每月定期提供寄售物料出库清单,供应商根据此清单进行开票) | |
签收或验收并对账确认收入 | 合同1: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经买方人员签收后视为交货完成。对到货数量及品质进行收货检验,并应将有关经收货检验合格的《物料收货单》交付给买方,买卖双方应在每月20日之前,针对上个月供货数量进行对账,经买方确认无误后卖方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
合同2:通过在卖方工厂或其他设施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方式(以下简称“承运人交货”),或者通过搬入买方指定的货场的方式(以下简称“搬入交货”),将订单所指定的型号、品名及数量的供应部件交付给买方;供应部件的风险负担:如为承运人交货的,于卖方将供应部件装入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如为搬入交货的,于供应部件在卖方指定的承运人交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并取得货物签收单时,分别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
合同3:交货地点:买方仓库;结算方式:入库结算,每月20号前双方核对上月卖方的出货数量(或者买方的入库数量),卖方按照核对后的数量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给买方 |
由上表可见,使用产品后结算确认收入的相关合同条款通常约定根据生产领用数量进行结算;或者虽未直接约定按照生产领用数量进行结算,但公司在实际与客户的合作过程中,按客户要求设置了寄售仓,并根据其生产需求进度从寄售仓领用,按实际领用数量进行结算。签收或验收并对账确认收入的合同条款则明确约定为验收入库并按入库数量对账结算。
2. 使用产品后结算确认收入相关的外部证据包括订单的原因,使用订单作为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一般每月对账一次,通过邮件、纸质等形式的对账单或登录客户自有结算系统进行确认。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订单、客户领料单、对账单等,其中,订单不能单独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对于使用后结算的客户,确认收入的时点为客户实际领用并与公司对账确认,确认收入的单据为客户提供的已领用货物的对账单;对于验收结算的客户,确认收入的时点为客户验收入库,确认收入的单据为客户提供的货物验收入库对账单。订单作为销售过程中客户下单这一环节的外部证据,并非收入的确认依据。收入确认的依据为客户领料单、对账单,不包括订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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