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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的关系辨析

    要:

本文论述了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的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 指出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上要协调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 寻求一种社会公益与智力成果创造人权利的平衡 , 这样 , 才能既保障了智力成果创造人的合法权利 , 又促进了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充分利用 , 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简介:余 洪 (1968—) , 女, 四川大学图书情报系本科毕业, 现任四川外语学院图书馆期刊部主任, 副研究馆员, 从事期刊采购、分编等工作;

收稿日期:2004-04-06

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的关系辨析

Abstract: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unity of two seemingly opposite ideas: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share of information, which are interdependent and help each other forward in fact.The author tends to point out that only if we coordinate the individual benefit of the owner of the intellectual product,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well can we 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the public good and the lawful right of the owner.Thus, we can guarantee the owner's right and at the same time make full use of information as well, and as a resul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society.

Received: 2004-04-06

1 问题的提出

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发展, 社会的信息化和信息的社会化, 使知识和信息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的基础资源, 于是, 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成为当今知识信息时代的两种不同的呼声、两大世界性潮流。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 本文试做一番辨析和探讨, 请同行和专家指教。

2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的简介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 通常是指法律主体对其从事智力活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即对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呈逐扩大的趋势。目前,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组成部分。工业产权是专利权与商标权的统称, 著作权也称版权, 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知识信息作为一种可供分享的重要精神财富,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没有认识到其商品价值, 因此极易被全社会共同无偿占有和使用,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商品经济的发展, 知识和信息在商品价值构成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比例越来越高, 这在现代信息和知识经济时代尤为突出, 因此, 围绕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归属与分享的问题, 亟需通过法律的规范来调整智力劳动成果的生产和使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矛盾冲突, 以便在运行机制上适应和促进科学技术及文化艺术等智力活动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顺应了这一需要而诞生的。1624年,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最早发展起来的英国颁布了《垄断法》 (即专利法) , 标志着具有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 1710年出现了具有世界现代意义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妮法》。此后, 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已成为世界潮流。具体而言, 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是知识信息生产者、知识信息拥有者和知识信息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行为规范, 知识信息生产者和拥有者构成知识产权人, 知识信息用户代表社会公众。可以说, 知识产权制度自诞生之日起, 就存在知识产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固有的紧张关系, 始终面临着如何调整和平衡各种利益的难题, 于是, 自身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矛盾的集合体。

3 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的关系辨析

在知识产权制度这个矛盾的集合体中, 知识产权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产生的权力, 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 具有专有性、排他性, 保障社会知识创新、表达社会发展利益。而信息共享是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 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 限制信息专有, 反对信息垄断, 代表现实社会公众利益。罗伯特·卡特与托马斯·尤伦在《法与经济学》中指出:“没有合法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 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 显然, 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二者对立统一, 相互依存, 相互促进。

3.1 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的相互对立

3.1.1 法制权益的相互对立

知识产权维护的是一种私权, 即知识产权人的民事权利, 在激励社会知识创新的同时, 对知识成果的社会公共传播与使用有所制约。如果相关立法权衡失当, 或过泛、过苛, 使私权过度扩张, 就容易导致知识产权人权利的滥用, 容易导致公众信息用户侵权, 动辄得咎, 或经费短缺给信息使用带来支付困难, 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信息流通和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例如, 当今著作权扩张, 出现了权利扩大和对权利限制相对缩减的反差, 使代表公众利益的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传播机构在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与管理等方面行为受缚。但是若对产权人的权利给予严格限制, 则会打击产权人生产和传播知识信息的积极性, 影响信息共享的来源, 信息共享就成“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因此,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产权人在要求切实保护其所享有的人身权, 实现财产权, 倾向于强化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权利的同时, 社会公众和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传播机构则要求限定信息专有保护范围和法定许可使用, 扩大非营业性合理使用, 拓展信息公有领域, 制约权力人的垄断。

3.1.2 信息市场角色的相互对立

知识产权人作为卖方要求社会公众为信息知识产品付费, 而社会公众作为买方则要求能无偿或低成本使用信息。前者的合理性在于:由于智力劳动成果具有无形性、创造难、传播易和很强的公共性等特点, 其权益易受侵犯, 出现盗用、非法复制将最终扼杀创造者的积极性, 使社会整体利益缩小, 因此, 在市场交换中需要法律赋予其专有的权利, 才能产生和维持如同生产交换次序 (市场规则) 那样的信息次序, 从而导致信息产品大规模的交换与流通实现, 从而实现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回报和激励, 促进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后者的合理性在于: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劳动是建立在对前人、他人所创造知识信息的使用和借鉴基础之上的, 离不开对公共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智力成果是全人类文明成果的延续和发展, 而不仅仅属于创作者个人, 其成果应由全人类共享, 因此, 认为不能授予创作者对智力成果的绝对垄断权, 要求信息广泛流通, 减少制约, 消除障碍, 以较少的支付容易、方便、较多地获取信息, 从而追求信息效用的最大化。

3.2 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的一致性

3.2.1 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都是《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基本人权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 (1)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 享受艺术, 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2) 人人对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或物质利益, 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可见, 作为社会公众中的每个成员既有获得劳动回报的需要和权利, 又有信息共享的需要和权利。

3.2.2 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的根本目标一致

知识产权是私权, 对其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中之重, 但是保护不是其最终目的, 我国的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开宗明义规定的立法宗旨就清楚地表明了这层意思。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第7条“目标”中也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 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 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 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由此可见, 以授予专有权的方式对智力成果给予保护, 维护产权人的权利并非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 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知识创新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才是该协定的目的。可见, 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

3.3 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3.3.1 信息共享对知识产权的积极意义

(1)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任何智力成果都不可能是真空凸显物, 它或多或少要承接现有文明的启发, 要借鉴和使用已有的智力成果, 要通过对公有领域智力成果的“占有”来创作新的作品。信息资源共享是促进信息交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正是通过广泛的社会信息资源蕉际, 信息主体才能获取所需的各种信息, 经加工处理形成新的知识, 最终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2) 信息共享的社会需求为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广阔市场。正如本文开篇所述, 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发展, 社会的信息化和信息的社会化, 使知识信息成为社会重要的基础资源, 社会对知识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长, 这为知识信息价值的实现或效益的转化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否则, 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 就没有知识产权存在的理由, 也就没有知识信息创造的动力来源。

3.3.2 知识产权对信息共享的积极意义

(1) 知识产权能为信息共享提供丰富的信息源泉。知识产权的确立和保护有利于激励知识生产的积极性, 促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成果及更多的优秀作品问世, 为信息共享提供丰富的源泉。 (2) 知识产权能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利用, 保障了社会公众信息共享的权利。①知识产权通过提供创造或创作的经济基础, 鼓励知识产权人出版或发表其作品, 将作品向广大社会公众进行最广泛的传播, 这是来自社会信息共享的需求, 符合公众利益。只有鼓励智力劳动成果的出版和传播, 广大公众才能在短期内分享创作者的思想和经验, 从而使成果发挥其社会作用, 对社会进步作出贡献。②知识产权并非绝对的垄断权, 它在赋予创作者权利的同时, 也规定了权利人的义务, 对其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知识产权制度在时间、地域、保护方式和范围方面协调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 力图既能保障智力劳动成果创造者的权益, 又能保障知识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兼顾效率与公平, 最终促进国家和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兴旺发达。例如, 著作权法在赋予作者专有权利的同时, 对专有权利的保护期限、地域、权能也进行了限制, 使社会公众能合理合法地享用科学文化技术成果。 (3) 知识产权在经济方面的规定性虽然是对信息共享的制约, 但这种制约是对信息共享行为的一种规范。例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对信息共享的一种规定, 若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就必须支付报酬。另外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也是要向著作权人付费的。虽然这制约了信息的共享, 但是这种制约避免了“公有物悲剧”的发生。例如, 公用草场因无节制的放牧而退化, 渔场因过度捕捞而退化等, 都是公有物悲剧的典型例子。公有物不受关心, 遭到滥用是必然的。英国学者加雷特·哈丁说过:“公有物中的自由给所有人带来了毁灭。”知识信息领域也同样有可能出现“公有物悲剧”, 因此, 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控制和规范, 知识产权就是这样的一个公共选择的制度安排, 是对社会公众信息共享行为的一种规范, 以确保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4 正确对待知识产权和信息共享的关系, 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智力劳动成果的确认和保护来激励发明创造, 促进科技和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推动国家、社会、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 而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 如前所述, 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那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和过度保护都是不可取的, 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前者由于保护的程度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 而终将扼杀创造者的积极性, 使知识信息的生产萎缩, 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后者由于保护的条件过于严厉, 不惜牺牲公共利益, 因而所得到的收益也终将适得其反。因此要正确对待知识产权和信息共享的关系, 在制度的建设上要协调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寻求一种社会公益与智力成果创造人权利的平衡, 这样, 才能既保障了智力成果创造人的合法权利, 又促进了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充分利用, 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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