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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骑共享单车遭碾压,监护人要担责吗?


就在昨天,上海市天潼路浙江北路路口,一个骑着共享单车的10岁少年葬身大客车的车轮下。


有媒体称,这是上海新版道交条例实施后,上海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例。


图自篱笆社区 网友“一定说说才行了”


网友提供视频


ofo抱憾、致歉,态度诚恳,而且表示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一切调查和事后工作。


但是死亡的悲痛盖过了一切。人们开始指责,检讨,分析各方责任。但是其中存在很多误区,作为严肃认真的法律咨询平台,新民法谭今天决定来好好说说这个问题。


没有监护人在侧,未满12岁的孩子自己骑着共享单车上了马路。骑行路线歪歪扭扭,甚至还三三两两开着玩笑,这样的情景你我想必都不是头一次看到,只是可能当死亡的消息传来,第一次感受到了沉重。


网络配图



数据显示,2016年上海涉及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发生245起造成85人伤、1人死亡;涉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共发生1509起造成456人伤、1人死亡


网络配图


对孩子骑车年龄限制问题,各方早有明文规定。


时间最近的是不久前的3月23日,上海市质监局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发布了全国首个《共享自行车》与《共享自行车服务》两个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用户年龄应在12岁以上。


今年2月上海市教委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严禁12周岁以下孩子骑行共享单车


图自上海发布


问题是,如果违反了规则,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



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吗?


几乎全部的媒体和大多数交警都会认为:未满12周岁的儿童骑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其监护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2周岁。


但是,“新民交通法援”律师答:


若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换成一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也同样会发生该起事故。那么,监护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配图


相关法律理解:


我们确认:未满12周岁的儿童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但是,出现这样的违法行为,并不等于一定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先梳理一下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1月1日施行,后作废)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条第二款还有一段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后,根据该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简称为“作用原则”,这个原则的基础是,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就是指以行为人有无使用道路的权利作为判断标准,未满12周岁的儿童骑自行车,属于没有路权,也就是没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如果他们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应该承担较大的交通事故责任。


就是用行为是否安全作为判断承担事故责任的标准。“安全”是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不能说只要出现了不安全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按照这个思路,未满12周岁的儿童骑自行车既不符合路权原则,又不符合安全原则,所以当然应当相应的(或一定的)承担事故责任。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就从“作用原则”,过渡到“作用和过错原则”。


作用和过错原则


按照“作用和过错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有过错的才承担事故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作用或没有过错的就不必承担事故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作用和过错大的其事故责任也大,行为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作用和过错小的其事故责任也小。


事实上,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由此可以看出,驾驶人造成事故的行为可能是因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也可能是因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不文明驾驶而造成的。所以,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


既然国家以法律的法定形式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原则之后,其他原则,即使与法定交通事故原则不抵触的原则,都不得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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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租赁房承租人是否有权力将此房出租?

律师解答: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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