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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十三章期日、期间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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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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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日与期间一、期日与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除斥期间四、除斥期间一、期日与期间一、期日与期间民法上的期日是指民法上的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间“点点”,属于,属于静静态的观念。态的观念。如某年某月某日等。如某年某月某日等。民法上的期间是指由民法上的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持续到另某一时间点持续到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属于段,属于动态的观念动态的观念。如从某年某月某日到如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三个某年某月某日,三个月,两年等。月,两年等。民法上的时间 期日和期间合称为民法上的时间。期日和期间合称为民法上的时间。 约定时间,约定时间,如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如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 法定时间,法定时间,如诉讼时效的时间。如诉讼时效的时间。 时间时间事件(法律事实)事件(法律事实)期间的计算 期日只要确定,其作为不可分割的时间点,不发生计算问题。但是期间是一定的时间段,就存在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方法(一)方法 1.1.自然计算法:自然计算法是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自然计算法是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算,以时、分、秒为计算单位,如一天为算,以时、分、秒为计算单位,如一天为2424小时,小时,只有满只有满2424小时才能计为一天。小时才能计为一天。 2.2.历法计算法:历法计算法是以公历所定之日、星历法计算法是以公历所定之日、星期、月、年为计算单位进行计算。期、月、年为计算单位进行计算。 注意: 1.以日、小时定期间的情形,两种算法并无不同; 2.连续期间采历法计算法(另有约定除外),非连续期间采自然计算法。(二)期间的起算点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 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三)期间的终止点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的,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终止点。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生死两茫茫生死两茫茫” 20012001年年6 6月月1717日下午二时,张某所乘的客轮日下午二时,张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张某的触礁沉没,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张某的妻子李某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问:哪一妻子李某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问:哪一天为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最早哪一天才能天为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最早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向法院提出申请? 答案:答案: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是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是20032003年的年的6 6月月1717日。最早提出申请的那一天,是日。最早提出申请的那一天,是20032003年年的的6月18日。至。至20032003年年6 6月月1717日日2424时才满二时才满二年。到年。到2424时,张某未现踪迹,才能申请。时,张某未现踪迹,才能申请。 “绵绵有绝期绵绵有绝期” 20042004年年3 3月月1 1日,王某借给刘某两万元,日,王某借给刘某两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半夜时分,王某悠约定借期为一年。半夜时分,王某悠悠醒来。扪心自问:借期何时届满?悠醒来。扪心自问:借期何时届满?诉讼时效何时截止?诉讼时效何时截止? 答案:答案:20042004年年3 3月月1 1日,是开始的当天,日,是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故一年借期的截止日期不计算在内。故一年借期的截止日期是是20052005年年3 3月月1 1日日2424时时。诉讼时效的截。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止日期是20072007年年3 3月月1 1日日2424时。时。二、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时效(一)时效 1.1.概念:概念: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由三个要件构成的:时效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由三个要件构成的: 一定的事实状态一定的事实状态 持续一定的期间持续一定的期间 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2.2.种类:种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前者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前者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后者则是民事权利受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后者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 1.1.概念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 间内享有依诉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2.2.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1.诉讼时效(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法院不得主动援用。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3.3.诉讼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绝对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合同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例外: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 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民通意见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诉讼时效4.4.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1年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的期限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20年3年环境保护法42条、海商法265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1.对于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主观主义,即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对于最长诉讼时效:客观主义,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案例:甲于2009年3月1日打伤乙,当日花去医疗费1000元人民币。同年8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1年后苏醒。问:乙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医疗费?答:2011年2月1日设上例中乙被丙重伤成植物人的时间是同年10月1日,乙最迟应在哪天起诉甲?答:2011年3月1日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三)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四)诉讼时效的延长(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因为特殊情况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因为特殊情况( (客观阻客观阻碍碍) ),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求权,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间。案例分析 甲于1989年8月1日被伤害,花去医疗费1万元,后于2008年10月30日始得知侵害人为乙,问:甲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乙?答:2009-8-1设:前一情形下甲曾在2009年2月1日向乙提出赔偿请求,问:甲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乙?答:2009-8-1四、除斥期间四、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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