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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金庸作品元素 游戏公司赔偿百万元
刘欢 石月炜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金庸武侠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武功等元素,两家游戏公司被判不正当竞争,赔偿百万元。昨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普游天下等两家游戏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3年,经金庸授权,北京畅游时代数码公司获得《天龙八部》、《鹿鼎记》、《书剑恩仇录》、《碧血剑》、《雪山飞狐》等11部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改编为游戏软件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2014年,北京普游天下公司和微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手机网络游戏中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武功或装备及部分情节,并在游戏宣传上称“云集‘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中的枭雄豪杰”。

    畅游公司将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告上法庭,称两家公司不正当地降低了制作成本、借助金庸作品的知名度不正当地诱使用户使用,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各项损失近500万元。

    普游公司则坚称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其开发的游戏软件与金庸作品不一样,其游戏元素来源于凭空想象,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未构成侵权。微游公司辩称,涉案游戏软件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对涉案游戏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运营涉案游戏,共同向畅游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畅游公司享有金庸合法授权,拥有诉讼主体资格。普游公司、微游公司和畅游公司均从事网络游戏的开发和运营,是同一市场的竞争者,而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的行为利用了金庸作品元素在移动终端游戏领域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夺取了本应由吸引力的创造者金庸或者其授权的畅游公司所享有的商业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法院认为,删除涉案游戏中侵权的金庸作品元素已经可以达到停止侵害的效果,因此终审判定撤销一审停止运营涉案游戏的判决,维持了普游公司等两公司共同向畅游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的判决。

来源:

http://bjrb.bjd.com.cn/html/2016-04/22/content_275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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