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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郴州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作者:罗燕青  发布时间:2011-07-12 17:10:22


郴州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侯清泉

    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信息时代,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系统的广泛应用,深刻影响着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理论,更对司法现代化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自2000年全面开展以来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强调了信息化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本文结合郴州市法院系统实际情况,从信息化各系统总体建设、应用和管理情况、下一步的建设规划、信息技术在科技强院中所起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几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一、郴州市法院系统信息化各系统总体建设、应用和管理情况:

    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和我市两级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近年来,我市法院息化建设进展迅速,成效显著。现在主要建有视频会议系统、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外网门户网站、内网门户网站、邮件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子屏公告系统等,除内网门户网站基层法院更新相对较少之外,其他各项系统总体运行稳定、应用管理情况正常,极大的提升了法院工作科技含量,提高了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二、下一步的建设规划;

为落实上级法院的相关要求,中院党组于2010年11月10日研究出台了《郴州市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纲要》(郴中法[2010]92号),在文件中对我市法院信息化建设未来五年作出了明确规划,该文件亦同时抄送省院司法装备技术处,每一阶段的建设步骤及子目标如下(具体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一阶段(2011年):①全市各基层法院完善中心机房、局域网的建设和改造,配备380台电脑(中院50台,基层法院330台);②统一全市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建立完善全市司法审判数据库,上半年选择2~4个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审判流程数据汇集的试点工作;③中级人民法院完成6个科技法庭的建设任务,选择3个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科技法庭建设试点工作;④构建无纸化办公平台,实现中院内部公文、裁判文书的流转、审批电子化、网络化;⑤建设中院审委会支持系统;

第二阶段(2012年):①逐步推进基层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建设(完成22个)。②完成中级人民法院6个科技法庭的改造,改造中院中心机房,开始建设两级法院服务器与存储系统、灾备系统,升级两级法院内网专线带宽;③全市司法统计数据结束手工报送方式,对各人民法院进行的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绩效评估以司法审判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为准;④完成20个人民法庭的 “电子签章”系统建设;⑤全面无纸化办公平台,实现两级法院内部公文、裁判文书的传输、流转、审批电子化、网络化;⑥完成两级法院260台电脑的配备与更新(中院40台,基层法院220台);

第三阶段(2013年):①大力推进基层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建设(完成35个),完成中级人民法院2个科技法庭的改造;②完善两级法院服务器与存储系统、灾备系统,建设中院数据中心;③完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定制适合郴州法院管理特点的模块,中院开展电子卷宗系统建设的探索工作,同时确定1个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试点建设电子卷宗系统;④完成综合控制平台的研究、设计与开发;⑤完成剩余人民法庭的远程立案和“电子签章”系统建设;⑥完成两级法院240台电脑的配备与更新(中院40台,基层法院220台);

第四阶段(2014~2015年):①成立全市法院综合信息指挥中心;②完成基层法院审委会支持系统的建设;③开展网上申诉、网上预立案系统的研究试点工作;完善法院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为民诉讼提供方便;逐步推广建设电子卷宗系统;④完成公众服务平台的研究、设计与开发;⑤建设和完善两级法院闭路监控系统。⑥完成两级法院100台电脑的配备与更新(中院70台,基层法院30台);⑦对两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开展综合达标检查,对未达标法院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⑧调研需求,制定2016~2020年《郴州市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纲要》。

    三、信息技术在科技强院中所起的作用;

  (一)可以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提供重要保障

  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建设现代化法院的重要内容,要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开拓进取,为审判工作和人民法院各项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要大力推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十六大以来党对信息化的认识不断深化,信息化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也在不断提升。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大力推进信息化的思想贯穿全篇,与之直接相关的表述共有十处之多。无论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社会文化大繁荣,还是民生建设、军队和国防建设、党的建设,处处都贯穿着信息化的思想。同时,报告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

  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可以完善法院的内部管理、为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有利于深化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审判管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行为,节约诉讼资源,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法院信息传递速度,方便群众诉讼,进而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促进司法公正。

  (二)是促进审判工作,践行司法为民的有力措施

  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为民的前提下,要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审判信息化步伐,规范审判流程、调配审判资源、加快信息传递、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应该以科学发展为核心,以审判业务信息为中心,同时强化法院管理、案件执行、审判监督的信息应用,完善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的体系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通信系统建设、音视频系统建设,法院管理系统建设,积极落实各项便民措施。一是通过对人民法院审判信息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的及时采集处理、分析评估,实现案件类信息管理、司法统计类信息管理、法官信息管理、案例信息管理的规范化、电子化和网络化。二是对案件从受理、分案到审理、归档等全过程实现信息化,为审判监督、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提供实时、动态的信息支持。三是通过网上立案、电子签章、大屏幕公告显示、网上信息查询、远程诉讼,在线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降低人民法院司法成本,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使群众能充分感受到诉讼的轻便快捷。四是通过门户网站,实现法制宣传、信息查询、案例查询等。

  (三)是维护公平正义、强化审判监督的迫切需求

  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人民法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同时个案在信息化系统内的公开,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接受审判监督。要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审判监督管理。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层层发动,人人参与,努力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网络水平,促进法院办公自动化。加强培训,将信息化工作培训与法院文化建设紧密结合,提升法院工作人员运用各类信息系统的能力,强化法院工作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与能力。通过在立案大厅设立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以及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公开本院相关规章制度和案件开庭安排,公开诉讼风险告知、庭审纪律、诉讼收费等信息,促进司法公开。加强信息化,实现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诉讼环节的网络信息化管理,实现网上签发法律文书、司法统计自动生成、审限自动跟踪管理等功能,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领导及相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掌握、监督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力地强化了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利用办公内网、公告栏和手机短信向本院工作人员传送廉政制度、典型案例、格言警句等廉政信息,加强廉政建设。

    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必须加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事实证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升了管理水平,也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其管理不同于党政机关,客观要求建立一套具有司法特点的管理体系。由于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法院管理研究不够,重视不足,使法院管理成为法院工作最薄弱的一环。因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先天不足的法院管理便又带到了法院现代化管理中,使法院信息化建设呈现出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群雄逐鹿。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方面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有误区,观念滞后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思想阻力

    对信息化在整个法院工作中所处的位置,可以这样来概括:“信息化是最有效的服务手段,最有效的管理手段,最有效的便民手段,最有效的司法公开手段,也是最有效的宣传手段,而且是不可替代的手段。”

    在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应用水平认识上,有的法院领导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是上级法院的事,自己完成网络建设,勉为其难;有的认为信息化建设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有畏难情绪;还有的感到信息化建设由于应用水平较低,认为是高消费,低效能,有没有一个样,建不建一个样;还有的认为,信息化建设由于保密措施不完善,容易发生问题,始终为安全问题担忧。

    一些基层法院干警对法院信息化的了解往往限于电脑打字、上网,对信息化建设的内涵、意义认识不足,未真正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对法院工作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对如何把信息技术更好地运用到法院工作中,如何用信息化成果促进法院工作,重视不够,研究较少。这种状况越来越成为法院加快信息化进程和推动法院现代化发展的思想阻力,与当前形势发展和法院工作需求极不相应。因此说,认识上的误区影响了制约了网络建设的推广和应用的步伐。

    (二)经费的短缺制约基层法院信息化的进程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保证。,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件、微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和打印机外,在局域网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以基层法院建设一个由一至两台服务器,50台左右的终端微机组成的小型局域网,购置办公办案系统、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法庭监控系统等网络设备,至少需要投入资金上百万元。然而,基层法院经费本来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网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也造成了部分已建局域网络的法院对网络的运行和使用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和效果,使其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网络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息化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信息化发展不平衡 

    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还很突出:一些贫困地区法院信息化工作还未开展;也有些法院,由于主观认识不到位,一些不是特别困难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也是停滞不前:由于受认识水平、经验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各级法院信息化应用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从整体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比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建设的好,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要好。从局部来说,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也发展不平衡,各基层法院的信息网络建设无论是普及程度还是应用水平都不及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的网络建设不及省高院。

    2、重视审判信息化管理,忽略执行流程、人事信息和物质装备管理

  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在世界范围内早已兴起,在我国将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起步较晚。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重视审判管理是法院顺理成章的事。但是很多法院却忽视了法院管理工作还有人事管理工作和物质装备管理工作。三大诉讼法对审判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信息化管理方面,人民法院或者软件开发商注重对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其可操作性也较强。由于执行工作流动性大,行政色彩严重,法律除对“执限”有规定外,对程序性的节点规定较少,流程管理的节点也难以设置。同时,执行工作难以量化,执行动态难以在信息化管理中得到体现,而且又涉及到执行工作改革的方向。诸如,执行环节的分权制衡;对重大裁决的执行合议制;对变更、终止、终结等决定的执行听证制;拍卖、评估和执行财产分配的执行公开制等。由于法院对执行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有待明确,开发商也不可能触及。因此,法院存在注重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而忽视执行案件的流程信息化管理,使执行信息化流程管理处于相对落后阶段。在人事管理中,对审判人材的评价体系构建,审判人材创新机制的建立,惩戒机制的健全,大多法院尚处在探索阶段;在物质装备管理中,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划拨报账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院存在重开源轻节流,重购置轻使用,重报账轻分析,重小额支出审查轻大项支出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旧习。基于对法院管理工作认识不足,特别是物质装备和人事管理重视不够,能够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模式的法院少之又少,使法院管理中审判信息化管理进步较快,开发力度较大,法院物质装备管理和人事管理相对滞后,甚至处于未开发利的阶层。 

    3、信息技术水平低下,信息化应用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据不少法院反映,目前法院整体信息技术水平低下已成为信息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二方面,一是法院干警的信息技术知识普遍缺乏。由于信息技术是一门新兴技术,即使是近几年“科班”出身的审判人员,也很少接受到系统的信息技术教育。 

  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等现象还十分严重。许多局域网硬件建设完成后,应用软件跟不上或用不起来,广大法官仍处于不会用、不愿用的状态。对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加强审判监督所起到的效果不明显;法院一级专网和有些地方的二三级专网还主要用于专线通信和视频会议,在审判信息的传输、交换与共享等方面的应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多数法院信息化应用还主要满足于数据统计和审限管理为主的审判流程管理,约束法官按规定的程序填写有关审判流程信息,为领导查询统计填写数据信息等。增加法官工作量,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没有启动预期作用。对案件实体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4、信息技术标准不统一,信息化过程中形成信息孤岛,产生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是一个普遍性的世界现象,由于经济水平的差距和区域特色的不同,我国城乡差距明显,沿海和内陆的地区差距显著,某些落后地区刚刚解决温饱问题,数字鸿沟出现不可避免。

    由于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在不同地区中分别进行的,没有统一的战略规划,缺乏全国、全网的观念,各自为政的现象还很严重。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没有遵循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致使互联互通困难。各法院之间相互封闭,相当一部分已建成的法院信息化网络模式不统一,这些独立的、异构的、封闭的系统使得彼此之间难以实现互联互通,从而成为一个个“信息孤岛”。信息孤岛使得各法院之间的各种系统难以兼容,信息资源难以共享,相互封闭、互不相通,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时间,而且大量的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标准,是产生这些“信息孤岛”的主要原因。

    (四)信息网络安全成为法院信息化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法院的信息化不同于电子商务,它涉及到很多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系统安全方面,面临着多种威胁与挑战。因此,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在安全性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由于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水平不高,所以很容易出现安全方面的漏洞。虽然上级法院信息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内网与外网之间采用物理方式隔离,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采用逻辑方式隔离。并不惜成本对内、外网采用物理方式隔离,主要还是考虑要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但是仍有不少法院对网络安全问题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目前基层法院的信息与网络安全保密防护能力尚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状态,网络管理严重不规范;有些法院内网网站和外网网站均在一台服务器上,整个局域网都在一个子网内,没有实现网段划分;局域网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完全到位,如有一台电脑感染病毒,就会威胁到局域网内的所有电脑;互联网与局域网之间没有装备网络入侵侦测系统,网络加密设备的效能不高,使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对网络内部用户的制约机制不足,用户滥用网络资源和恶意上网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阻止和报警。如何避开病毒、黑客攻击,防止信息泄漏,确保网络安全成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核心问题。

    (五)信息化建设与法院的整体管理对接效果不够理想

    信息化手段的充分运用将拓宽法院干警的学习领域,变革干警的学习手段,干警的观念也将发生深刻变化,形成发展的裂变式效应。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不能简单地以审判工作“网络化”作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而应根据法院工作特点,以法院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和物质装备管理在网络上的运行程度作为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作为法院办公现代化的衡量尺度。这为管理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管理要进一步公开透明,另一方面,管理要更为科学合理。同时,也对开发商提出了要求,开发商不仅要开发出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又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发出符合法院实际的人事管理和物质装备管理,并实现网络管理与法院管理的对接。

  法院现行管理与信息化对接,这需要对现行法院的管理进行研究,探索符合司法特点的管理模式,摒弃陈旧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只有现行的法院管理科学合理,在信息化管理中实现有效对接,才能体现出管理带来的效益,展示出信息化给法院管理带来的革命性变化,使法院的管理工作真正上层次,上台阶。

(六)缺乏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人材。

“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作,其特征是以技术为支持,面向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和政务管理等多个方面”。法院管理是一门学科,必须符合司法的特点。信息化建设是一门科学,必须符合科学规律。要把信息化建设与法院管理对接,就需要开发商熟悉法律知识,更需要法院有计算机管理专门人材,不仅要懂法律知识和电脑知识,而且还要懂法院管理,起消化和改进开发商开发的管理软件作用。 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学习培训的机会相对增多,但是却忽略了法院专门人材----信息化专业人员的培训,使起着媒介作用的信息化专业人员知识单一。法院的信息化专业人员,大多是计算专业毕业的,普遍缺乏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识,缺乏法院管理的知识和能力,更不能有效地实现领导的管理意图。因而很多仅能起到对网络进行维护、硬件进行维修、故障进行排除,缺乏将网络技术、法律和法院管理有机联结起来的复合型网络技术管理人员。 

    五、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建议

    (一)加强组织保障

    1、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机制。成立由各级法院一把手任组长、主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主要成员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主要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建设规划、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审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项目内容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调度指导各单位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2、设立独立的信息化主管部门。目前我省法院尚未设立独立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院多是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合在一起称司法技术室。这样设置的弊端有三:一是两者虽都为技术工作但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性质不同,工作实质差异也较大;二是合在一起,体现不出来人民法院对信息化这项工作的重视及信息化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三是设立独立的信息化主管部门更能体现出信息化工作的体制、机制特点。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天平工程”,根据财政、税务系统实施“金财工程”、“金税工程”的经验,势必需要一个独立的信息化主管部门来专门负责落实。故建议省高院、市中院设立独立的信息化主管部门,省高院可称为信息处,中院可称为信息科,基层院考虑人员数量和工作量问题,可暂不设立,但建议将法院信息化建设相关职能并入办公室。同时建议中院信息科职责如下:    

    信息科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建设规划的各项任务和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策,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信息化建设情况,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草拟有关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文件及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制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投资预算和项目实施总体计划;对全市两级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与规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定;负责本市两级法院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建设、以及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各单位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的建设与应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组织指导开展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了解掌握国内外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有关调研和学习交流活动;配合保密机构,做好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安全保密检查指导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

    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合理使用好诉讼费统筹款、本级财政经费和专项经费。各级法院在年初经费预算时要根据本年度具体建设任务安排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网络运行维护两块专项资金(其中信息网络运行维护专项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10%),用于本级法院统一制定计划、统一招标购置、统一实施项目、统一配备安装,特别是要保障法院专网网络核心设备、接入设备、软件、电路的建设和维护;法院数据中心、灾备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法院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建设和维护。

建议省院每年在下达经费时单独设立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网络运行维护两块专项资金,同时明确该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并在每年综合考评时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检查。

    (三)加强机制保障

    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来强化管理,规范工作,做到每项工作有章可依、有规可循、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建立健全数据采集、更新和传输、应用系统的使用和更新维护,以及联网浏览等制度,保障信息化成果的应用。建立健全数据质量、信息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制度,以及约束激励和监督检查制度,将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四)加强人员保障

    人民法院可按照“在编人员和外聘人员相结合、自主开发和联合开发相结合、自我维护与外包维护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完善三个层次的技术保障体系,优化技术人员结构。

    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正式在编的法院干警,主要负责全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对上级汇报工作,并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对内做好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对外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可以参照专业技术警察的升迁序列,积极推动建立适合法院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升迁途径,拓展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空间,加强培养既懂计算机网络专业技术又懂法律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辅助技术人员,主要是指聘用制的技术人员,是对技术力量的补充和延续,负责硬件、外设、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和应用系统的二次开发,特别是软件的二次开发人员非常重要,这是决定应用系统维护和升级的核心力量。各单位可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需要进行聘用。

    充分利用社会的技术力量,引进外包机制、专家和监理机制,保证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在外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考察公司的技术实力、资质、背景等情况。

    专家和监理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标准规范等重大问题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加强培训保障

    建立人民法院统一的信息化培训制度。坚持“脱产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培训计划由信息办与法官培训中心协商制定,并组织实施。

    对审判业务人员重点进行应用水平和操作水平的培训,对技术人员重点进行技术和项目培训,建议法院技术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一周。

培训可采取多种方式。如:厂商培训、社会机构培训、院校培训、定期内部研讨、参观学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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