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计算问题?
如何理解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计算问题?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以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3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是法律授权的行为,由此导致申请强制执行时间超出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属于正当理由,延期缴纳的申请的期间从延期缴纳最后一日起算,分期缴纳的从每次分期的最后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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