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府两院”指的是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县政府县长是正处级,县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行政级别是副处级。县长、县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行政级别都不高,为什么是省管干部?
一般来说,科级干部属于县管干部,处级干部属于市管干部,厅级干部属于省管干部,部级干部属于中组部管理的干部,处级干部纳入省委及省委组织部管理,主要依据岗位的特殊性及重要性来定。
从2005年开始,中组部开始在部分省份试点,将县委书记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委,对县委书记的考察、任命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到2009年,县(市、区)委书记由省委管理开始在全国推广执行,县委书记的人员提名也开始由省委在全省范围统筹安排。随后,县长的干部管理权限开始由市管上提到省管,干部属于考察、任免不再由市委统筹。时至今日,县长的干部管理权限中央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全国还有少数省份的县长,干部管理权限仍然在市委。鉴于县长与县委书记岗位同等的重要性,全国大多数省份都把县长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委,有利于县委书记、县长的任免由省委统筹,扩大了县域党政一把手的选人用人范围。
对县级法院、县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管上提到省管,主要基于建设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司改后,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收归省管,县级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权限发生变化,县级法检“两院”的经费由省财政保障,县法检“两院”除了一把手之外的班子成员,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管上收到市管。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长的人选由省委组织部及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提名,虽然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仍然需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但干部的提名、考察已经上收到省委,市委组织部对县级法检“两长”只有协管职责,没有干部人选的决定权,减少了地方对法检“两院”工作的干扰。
总之,“一府两院”是平行机关,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在国家治理各社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政府管发展,法检“两院”管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工作职责跟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把上述“三长”的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管上提为省管,也体现了选人用人的谨慎,增强了对干部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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