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辉县人冯某在河南省辉县市区开麻将馆,进行抽头盈利,抽成按小时计每小时300元,到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查明冯某共盈利6000元,最后冯某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拘役六个月,留辉县市看守所关押服刑。同年同月同时在辉县市看守所的302号室,在押的滑县人郭某也是开麻将馆,抽成方法模式,单位时间内的金额和冯某一模一样,查明郭某共盈利六万,以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到判决时却被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最初郭某刑拘时的理由也是涉嫌开设赌场罪、到判决时变更成了赌博罪。一模一样的两个行为、关押在同一看守所的同一个号室(302室),由于罪名不同、导致的后果是刑期差异巨大。如果非要找两个人的不同点,就是盈利多少的不同,在号室内睡的铺位不同。如果郭某也以开设赌场罪判刑,最少要判三年六个月。
假入二人不是关押在同一个号室,关押在同一号室而没有互相谈论、传看判决书,这样的事情谁会发觉呢?都说人民法院是公平、公正的,但是比照二人的判决,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觉得别扭。郭某说事先花五万元找人通融,没有人相信,估计是谎话、是污蔑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因为一个刑事案件的判决,需要开庭,开庭时检察官公诉、人民陪审员陪审、双方质辩、合议庭合议、最后法官判决。郭某变更罪名是在那个环节提起的,理由是什么?检、法是如何推翻侦查机关的意见达成一致的?我想大家都很期待,但是我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员,只能质疑,不能非议。
但是两个一模一样的行为,情节重的通过变更罪名获得轻判,如果法院不进行释法,难免引起公众疑惑,从而降低法院的公信力,质疑天平是否倾斜。但是大家一定要相信这中间没有猫腻,没有权钱勾兑。参照辉县大学生网上卖隼案,尽管他家人已经完成了对相关执法、司法人员的疏通、收买,依然受到了恰如其分判决(该案辉县市人民法院当时通过央视给公众进行了释法、释疑)。
象这样的判决还有多少,相关法院能否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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