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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货不对板,借用亲戚身份证打工

浙江杭州,9月初冷先生通过一家家政公司请了一位保姆阿姨。但在一个月以后,他发现对方“货不对板”,使用了别人的身份证,不是合同中的乙方“丁阿姨”,真实身份是“汪阿姨”。

 
今年8月份,冷先生一家打算请一位家政阿姨帮忙烧饭、打扫卫生,联系了杭州杭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他的要求并不高:45岁,身体健康,能做保洁,煮饭味道正常就可以了,最多可以给5,000元的月薪。
 
家政公司推荐了一位阿姨,冷先生一家通过线上做了个简单面试,觉得还不错,就让阿姨直接来了。
 
当时,冷先生和杭州杭鑫家政签了一份三方服务合同,合同中填写了几方的基本信息,乙方家政服务员姓丁。

 
做满一个月的时候要结工资,由于大额转账需要实名认证,需要知道对方真实姓名,冷先生这才发现这位阿姨实际上是姓汪,而不是姓丁。
 
他说:我们一直叫着“丁阿姨”、“丁阿姨”,现在想想也是挺尴尬的!

 
为什么当时签合同时没发现呢?
 
冷先生表示:当时哪会想到啊?而且成年人的身份证有效期比较长,身份证上的照片和本人有一定的偏差也很正常。

 
那么,为什么这位汪阿姨要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呢?
 
汪阿姨在和冷先生家人的聊天记录中承认:因为年纪大,怕别人不请,所以才用了一个亲戚的身份证。她向冷先生表达了歉意,并表示家政公司方面对此同样不知情。
 
冷先生觉得汪阿姨的人不错,服务也还可以。
 
但假身份证这个原因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为服务行业很讲究诚信,不放心请一个隐瞒自己身份的人在自己家里当保姆。
 
而且,他看过“丁阿姨”的健康证,但没看过“汪阿姨”的健康证,不知道对方健康状况如何。

 
他已经把汪阿姨辞退了,想换一家中介重新找一位阿姨,要求上一家中介退回5000元中介费。
 
根据三方合同,冷先生作为甲方,支付给中介方家政公司5000元服务费;而汪阿姨作为乙方,支付给中介500元服务费。
 
他认为:中介有责任保证雇主和阿姨等各方的信息真实可靠;至于阿姨如何隐瞒中介,那是他们之间的纠纷,自己也不想插手。

 
这件事怎么看?
 
1、合同主体作假,将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典》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此事件中,冷先生已经辞退了汪阿姨,而汪阿姨也接受了这个后果。双方已经解除了合同,无须再通过诉讼和仲裁程序撤销。

2、合同无效要追究过错一方的责任。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保姆服务已经实际发生,无法恢复原状,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至于冷先生的损失,则是中介服务费,因为他需要再通过另一家中介重新找一个保姆。

他本人并没有向汪阿姨追讨,而是把希望家政公司返还。

 
杭州恒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可以退回服务费的70%。也就是3500元。
 
最后经过沟通,双方就退款金额达成一致,退回了4000元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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