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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告叔叔,要求分割爷爷留下来的房产

2019年,北京市民韩先生被侄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他住的那套房子。韩先生说:这是你爷爷立遗嘱留给我的。侄子却不认可: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理应无效。

 
韩老先生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女5人。在五名子女中,韩先生是最小的儿子,上面还有大姐和三位兄长。

 
上世纪80年代,韩老先生家因为拆迁获得了三处房产,其中两处给了韩先生的大哥和三哥,第三处房产登记在韩老先生自己名下。
 
2000年,韩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他一直和父亲住在一起,照顾父亲的起居饮食。
 
据他说,大哥和三哥也经常来看望老人,但大姐和二哥不闻不问,没花过一分钱。

 
因为一直都是由小儿子赡养,韩老先生的意愿就是在百年之后将这座房产留给他。
 
当时韩老先生已经80多岁了,而且身体有偏瘫,在表达了这个意愿后,就让小儿子去办理。
 

2017年2月3日,韩先生去打印店按照父亲的意思表达打印了一份遗嘱,并请来了朱先生和金女士两位邻居作为见证,录制下了父亲签署遗嘱的过程。

 
2018年5月,韩先生的父亲离世。当他拿出这份遗嘱时,家里炸开了锅。大哥和三哥倒没意见,大姐和二哥质疑遗嘱的真实性,要求平均分配这套建筑面积52.8平方米的房产。
 
2019年,二哥去世,二哥的儿子作为代位继承人,将4个叔伯姑妈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及口头遗嘱,没有打印遗嘱这种形式。
 
所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份打印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这套房产,并适当向做出主要赡养义务的韩先生倾斜。
 
老人一共5名子女,平均每人获得20%的份额,其他4人再各自让渡1%的份额。因此,韩先生获得24%的份额,其他人各获得19%的份额。
 
韩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也就是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在继承篇中纳入了打印和录像这两种遗嘱形式,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普及了,最大限度地为被继承人提供便利,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原审原告认为这份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应该适用《继承法》,打印遗嘱依然无效。

 
那么到底适用什么法律呢?
 
与《民法典》同时实施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当时,这套涉案房产还没有处理,因此适用《民法典》1136条的规定。


民法典》1136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韩老先生订立的遗嘱符合条件,因此是有效的。


韩先生还提供了父亲签署遗嘱时的全程录像,那么能不能作为录像遗嘱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并没有对民法典实施前的录像遗嘱作出类似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并没有直接效力。

但如果立遗嘱人大声朗读出遗嘱的主要内容,也可以视为录音遗嘱。

结合本案,再退一步说,该录像即使不能直接当成遗嘱,也可以作为打印遗嘱的旁证,增加了该打印遗嘱的可信度。


无论打印遗嘱,还是录音录像遗嘱,对于见证人也有特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韩先生的两位邻居符合担任见证人的条件。


经过审理,北京市中级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这份打印遗嘱有效,房产由韩先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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