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4岁的大爷宋先生,在打羽毛球时被球击中右眼,几乎失明。他把对手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结果,法院判他“自甘风险”,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年过7旬的宋先生是一名狂热的羽毛球爱好者,参与这项运动超过40多年。
2020年4月28日,他和一帮朋友们在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期间,对手周先生的一记回球正好打中了他的右眼。
见到宋先生受了伤,周先生连忙将他送到医院检查。经过诊断,宋先生右眼有人工晶体脱位等症状。
随后,他进行了人工晶体摘除手术。经复查,右眼视神经萎缩,视力已经接近失明了。
术后,宋先生走路都受影响,更别说再打球了。
他将周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周先生明知原告年纪大、反应慢,眼睛也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宋先生的右眼受伤,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对方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该由双方分担损失。
而被告周先生辩称:宋先生已经70多岁了,眼睛也曾经受过伤,应该知道自己的身体条件是否适宜参加羽毛球比赛。事发时,自己在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只是平打过去了。因此没有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观点是适用“公平责任”,而被告的观点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公平责任,是指在各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条款,其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有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竞技比赛难免碰撞而产生受伤的情形,如果都按侵权责任追究,那么正常的体育活动就无法开展。
当然,恶意犯规者除外,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原告和被告结伴打球5年之久,他对于被告的能力水平应该有所了解,而且也承认自己眼部曾因打羽毛球受过伤。
所以,宋先生相对其他人而言,应该对这项运动的风险更加清楚了解,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
而周先生作为一名业余的羽毛球爱好者,未受过专业的训练,对于羽毛球的落点没有精准的把控能力。而且他当时采取的动作也是羽毛球运动中的正常动作,不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项目,较为突出的风险就是参与者容易被球击中。宋先生作为多年的羽毛球运动爱好者, 应当对于自身以及其他参与者的能力以及该项目的风险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然参加比赛,应该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而被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担责。
但是此事发生在2020年,而《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能否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的条款呢?
与《民法典》同时实施的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因此,本案适用“自甘风险”这一条款。
2021年1月4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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