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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商人被泥头车撞压身亡,家属一怒之下将交警告上了法庭

四十几岁的陕西人于永科,上世纪90年代带着弟弟于永斌从老家来到广东惠州发展。


经过多年的打拼,两兄弟的事业渐有起色,经营着多家工厂,拥有千万身家。


可惜天有不测风云,一场突来突如其来的车祸彻底改变了于家的命运!

1

2013年12月28日,于永科和于永斌兄弟俩并没有放假休息,而是在公司忙着商谈筹备新工厂的事宜。


晚上8:30左右,两兄弟离开公司。于永科开车送弟弟回家,然后交代他晚上好好休息,第2天早点到公司继续工作。


于永斌没想到哥哥的这一声叮嘱,竟然成了两人最后的诀别。


大约半个钟头后,他接到了110打来的电话,说他的哥哥于永科遭遇到了重大交通事故。


于永斌放下电话后直奔位于惠城区三环北路与文惠路交界处的事故现场,但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

一辆泥头车倾压在哥哥的轿车上,小车被压成了饼状,地面上散落着玻璃碎片和石头。


由于肺部受到严重挤压,于永科当场就没有了呼吸。


半个钟头前,两兄弟还有说有笑;半个钟头后,眼前的大哥就变成了一具冷冰冰的尸体,任凭他怎么叫唤,都没有一点反应。


刹那间,兄弟二人阴阳相隔,于永斌心如撕裂般疼痛,无法接受亲人突然的离去。


在他眼里,哥哥做事一向小心谨慎,开车从来不饮酒、超速和违规,为什么会撞上满载石头的泥头车呢?

2

这场车祸的罪魁祸首究竟又是谁呢?


泥头车的司机杨超是一个外来打工仔,白天在工地打散工,晚上偶尔兼职帮人开车运石头。


10月28日恰逢周六,晚上8点过后,杨超以为交警都下班了,于是开着泥头车运载石头驶入惠城区。


8:51分,在奥林匹克花园路口,杨超开着的泥头车被一辆巡逻警车发现了。


警车迅速掉头,并且打开巡逻灯上前追赶,示意杨超靠边停车。


杨超一下子就慌了,一来他的车严重超载;二来他只有C1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泥头车的资格。


情急之下,杨超加大油门加速逃跑。


8:57分,在三环北路与文惠路交汇处,杨超为了躲避交警追查冲红灯直行,不料迎面装上了一辆正在向左转弯的小轿车。

泥头车侧翻,车身和运载的石头压在了小轿车上面,造成轿车司机当场死亡。


而这辆小轿车的司机正是于永科!

3

事发后,惠州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超违规驾驶泥头车,超载冲红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惠城法院判决:杨超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两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且赔偿死者各项损失合计103万余元。


据了解,杨超驾驶的泥头车,在案发前购买了50万的第三者商业保险。


当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候,却被拒绝了,理由是杨超持有的是C1小汽车驾照,不能驾驶泥头车,属于无证驾驶。


家属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胜诉,但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

余永科和杨超,一个是工厂老板,一个是工地散工,这两个有着不同人生轨迹的北方男子,他们的命运曲线在惠州这个十字路口发生了致命的交集!


虽说杨超的行为并非故意,但他应该预料到开泥头车超载及冲红灯带来的危害,被判刑也算是罪有应得。


最令人惋惜的还是余永科,不但丢了性命;原本蒸蒸日上的事业,也随着他的离去,陷入了困境,名下多家工厂相继倒闭。

他的妻子和一对子女不但失去了依靠,更因为索赔的事情,打了多起官司,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折磨。


除了肇事司机杨超以及涉案的保险公司,死者家属还将惠州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140多万的国家赔偿。

4

2015年6月25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称:在案发当晚,交警发现肇事泥头车违规进入城区后,驾驶警车上前追踪,属正常执法。造成于永科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肇事司机杨超超载冲红灯,与交警无关,死者家属不能因为一时激动而把责任错误地转嫁给交警。


原告方提出强烈质疑:案发路段车流密集,肇事司机杨超并非重大罪犯,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他们认为交警追缉的行为构成违规,造成杨超恐慌心理,最终酿成惨剧。


对此,被告辩称:在执法过程中,交警自始至终没有对泥头车采取追辑拦截的行为,只是一直跟踪在后面。


那么,追击和跟踪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否涉嫌违规呢?


原告递交了案发路段的监控视频。


第1个视频口G119号显示:警车与肇事泥头车通过该视频口的时间差是52秒。

第2个视频口G121号显示:两辆车通过的时间差是6秒。

此外还有肇事司机杨超的口供证实:在事发路口冲红灯前,距离红绿灯处1~2米位置,泥头车与警车已经并排行驶,此时两车的时差为0秒。


由此可见,交警追缉杨超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拦截杨超驾驶的车辆,对其超载行为作出处罚。


对于这个说法,被告惠州交警支队坚决否认,称:视频上也可以清楚地看出,道路上车流稀少。如果警车需要上前拦截的话,是完全具备上前包抄的条件,而不需要等到红绿灯路口。


被告还补充:案发后,鉴于肇事者杨超经济困难,经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小组审核同意,支付了8万元给原告,并与死者家属签署了相关协议书。

5

经过审理,惠州中院认为: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是交警的法定职责范畴,执行交警用车载喊话器呼叫杨超停车检查并无不妥,交警跟踪杨超的行为并不违反执法规定,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不久后,惠州中院在另一起案件中做出二审判决:肇事泥头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必须赔偿死者家属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这让死者家属略微感到一些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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