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敬,青岛市李沧区人,早年因为家里拆迁,有了一些闲钱。
从2006年开始,他通过朋友介绍,从事绿化承包工作,没过多久就开了自己的公司。
由于吃苦肯干,在短短的几年里,王元敬挣到了不少钱,事业顺风顺水。
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王元敬认识的一个朋友王某永,使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011年8月,王某永在李沧的郊区开办了一家小型纺织厂。
踌躇满志的他,本想干一番大事业,却因为自身能力的不足以及缺乏对市场、行业的准确把握,导致这家纺织厂一开业就举步维艰,
就在他一筹莫展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的事业上春风得意的王元敬。
两人都住在李沧区东部相距不远的村子里,这让他们一见如故,很快就成为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
急于摆脱困境的王某永,不失时机地向好兄弟王元敬提出借款20万用于周转,一星期内就能偿还。
这在当时可不是一笔小钱,但讲义气的王元敬还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一周后,王某永果然按时归还了借款。
看到自己的兄弟这么有信用,王元敬感到很欣慰,认为自己的眼光很好,没交错朋友。
紧接着,王某永再次提出借款10万。
既然上次20万都能如期偿还了,这次借10万自然也不在话下。
就这样,王某永前前后后一共借了6次,数额基本上都在10~20万之间,每次都能按期偿还。
殊不知,王某永是在下一盘大棋,就是要取得王元敬的信任!
2012年8月,王某永再次向王元敬提出借款40万,这次数额比较大。鉴于好兄弟以往的优良信用,王元敬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不过,这40万还没打款,王某永又提出要再借100万。
由于数额实在太大,一向豪爽的王元敬也变得犹豫起来。
但王某永找来了很多亲戚帮他做担保,这些亲戚纷纷拿出了房产证明与王元敬签字画押,还在担保书上按下了各自的手印。
这让王元敬放下了心中的大石头,第二天就分两次将140万打给了王某永,并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和利率。
然而这次不同了,钱借出去之后,王某永再也没有主动向王元敬提起过还款的事情。
每到还款的期限,他都会以自己的工厂仍然资金周转不开为由,给王元敬打欠条,一拖就是一年。
王元敬的生意同样需要资金周转,这笔迟迟不能偿还的欠款也让他的业务受到了影响。
于是,他开始主动打电话给王某永,要求还钱。
一开始电话还能打通,但自从2014年9月份开始,王某永就很难联系上了,这让王元敬非常纠结。
2015年年初,耐心等待了两年多的王元敬终于坐不住了,索性直接去王某永的工厂找人。
结果让他很吃惊,工厂早已人去楼空、破败不堪了。
王元敬这才想起来,王某永前段时间曾经说要去外地谈一笔生意,莫非借这个机会跑路了?
经过一番打听,得到的信息果然印证了他的想法:王某永早已更换了手机号码,带着老婆背井离乡,从此杳无音信。
既然王某永联系不上,王元敬只好去找他的那些在担保协议上按过手印的亲戚们。
但这些亲戚一个个都不认账,要他去找王某永本人。
无奈之下,王元敬只好将王某永这一大家族都告上了法庭,希望用他们的房产拍卖抵债。
不过,这些房产文件的形式大多是《房屋拆迁安置折房协议书》,这并不等同于产权证书,无法起到房屋产权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因为这些亲戚基本上都居住在农村,村改居的时候进行了拆迁,房子都是建在农村集体宅基地上,不能进行交易。
这不能免除王某永亲戚们的担保义务,但这些人很多都是老头老太太,也没其他财产,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不过在这些人之中,还有王某永的亲妹妹王某某,她可是拿着实实在在的房产证来抵押的。
2015年7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借款纠纷案。
王某某作为王某永的妹妹,是唯一一个拿自己完整产权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人,因此她的房子就成为本案中唯一可以用来执行赔偿的抵押物。
而经过初步审理后,法庭作出的判决:原告诉请被告王某某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
理由是根据《物权法》187条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应该先要先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不能直接执行。
王元敬对这个结果很失望,难道自己的140多万就这么打了水漂了吗?
经过几个月准备,王元敬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青岛中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的决定。
紧接着,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并作出判决:王某某的房子符合被执行的条件,应当作为抵押物进行拍卖。
不料,王某某声称,自己手里已经根本没有任何财产了。因为她已经离婚了,那套房子也过户给前夫了。
她还拿出一份由胶州法院出具的《离婚民事调解书》。
此事实在太蹊跷!
为了查明事情真相,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案情进行了走访和调查。
房产信息系统显示,王某某确实和自己的老公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她提供的这份《离婚民事调解书》,却曾存在着重大的嫌疑。
胶州法院的法官看到这份调解书一眼后就说:从形式上来看,这就不是我们法院出的,因为公章规格大小不符;而且上面注明的经办法官,也没有办理过这个案件。
因此,这份民事调解书是伪造的!
难道王某某没有和老公离婚吗?这份《民事调解书》又是从何而来的呢?
原来在一审判决下达后,胜诉的王某某隐约感觉到欠王元敬钱这件事,不会就这样轻易地了结。
她想了很久,认为应该赶紧把自己手中有可能被执行的这套房产转移出去。
为此,王某某和老公商量后,找到了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咨询房屋迅速过户的方法。
中介公司有位号称很有门路的边姓经理,他说:如果真要离婚的话,各种手续很繁琐,而且手续费也很贵。如果交给我们办的话,只收一半的钱,速度还很快。
这番话打消了王某某的疑虑,经过多次商讨后,决定就让这位边经理来办理离婚手续。
在收到了15万元的报酬后不久,边经理就拿出一张已经办好的离婚民事调解书,而王某某凭借这张离婚证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这不就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吗?
演戏演全套,为了不让人怀疑,王某某决定与自己的丈夫分居,独自租住到一处偏僻小区里。
她平时不仅深居简出,与老公也很少联系。
自以为天衣无缝的王某某,直到被抓时仍然不知道,自己被骗了。
中介经理收了她15万,那份假《离婚调解书》只花掉了1000块,其余全部落入了个人的腰包。
由于这份民事调解书是伪造的,因此王某某之前和丈夫之间的办理的房屋转让手续没有法律效力,依旧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拍卖,用来偿还王元敬的欠款。
李沧法院最终裁定:已经跑路了王某永夫妇对王元敬的欠款承担主要的责任,而他的其他亲戚则偿还王某永夫妇未能偿还部分的一半。
费尽心机的王某某,还是没能保住自己的这套房产。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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