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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考公论”错在何处:低估了犯罪之恶!

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一口气说了近20分钟,旁征博引各种理论,很多人却不买账。

为什么呢?因为脱离实际,不接地气!

罗翔引用了康德的报应主义与边沁的功利主义来证实自己的观点。

报应主义认为,刑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

这种主张符合普通民众的认知!

报应主义主张对等报应,罗翔举了个例子:张三杀了李四,李四的家人只能找张三复仇,不能连带张三家人。

但这个例子很不恰当,这是私刑复仇,不属于刑罚范畴。

实际上,对等报应也很难做到。

因为人只有一次生命,杀了两个人,也只能执行一次死刑。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足于预防犯罪,以最小的社会痛苦,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如果刑罚不足以遏制犯罪,那么这种刑罚就纯粹是一种浪费,它比多余的刑罚更为有害。

按照功利主义观点,如果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都不能遏制谋杀罪,那么杀人犯就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不是谬论吗?

功利主义有两种主张,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也就是杀鸡给猴看,对犯罪人施加惩罚是为了威吓社会公众,让他们不要以身试法;特殊预防针对的是犯罪人本人,防止他们将来再次犯罪。

这些观点有什么问题吗?

完全就是站在罪犯的角度,而没有考虑守法公民与受害人的感受。

边沁作为伟大的哲学家,他的思想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确实是一种进步,但也有局限性。

功利主义的局限性在于:太过强调刑罚的预防作用,而忽视了保护法益的作用。

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保护也应该分为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

一般保护是指,剥夺一个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的生命或者自由,让他们不能继续犯罪,这本身就能避免对守法公民的伤害。

特殊保护是指,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安抚。

如果量刑过轻甚至免于处罚,就会导致“张扣扣”式的私刑复仇的悲剧,社会危害更大。

犯罪的原因千差万别,涉及多种因素,可不仅是法学这门学科所能解决的。

例如失业率高企、贫富悬殊,主要是经济学问题;再如青少年误入歧途,很多是社会学和教育学问题。

法学界虽然反对古代法家的“重刑主义”,却主张另一种“重刑主义”,夸大刑法的预防作用。

刑法理论发展到现在,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就是重罪轻刑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废除了死刑,即使还没有废除的国家,实际执行的案例也很少。

例如日本,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个位数。杀害江歌的陈世峰被判20年,在当地的司法环境下,也被认为很重了。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不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统计过2004~2021年的4760起单人单罪的故意杀人案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不到20%。

法定从轻情节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

酌定从轻情节有:坦白,悔罪,被害人过错,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因婚姻家庭、恋爱情感纠纷、民间矛盾引起、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

2、无论凶手杀了多少人,死刑只能执行一次。

3、执行死刑方式相对文明,我国是枪决或者注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绞刑、电椅等方式。

但是罪犯杀人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相当残忍。

例如,最近的蔡天凤碎尸案!

遗憾的是,香港已经废除了死刑,凶手最多被判处终身监禁。

4、凶手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经济损失大概率不能完全弥补。

故意杀人犯附带的民事责任包括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等。

如果凶手自己没有足够的财产执行,那么受害人家属除了精神损害,还要遭受经济损失。

有的被害人是家庭顶梁柱,子女失去了经济来源,不能受到良好教育,一半辈子都被毁了。

如果凶手家属有能力支付,还会要挟受害人家属签署谅解书。

5、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较轻,最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但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痛苦一点都不少。

6、经济犯罪不会被判处死刑

有些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许多家庭因此而分崩离析。

例如e租宝,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泛亚案,主犯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很多法学界人士提倡废死,动机各不相同!

有的是学术上的傻白甜,没有认识到人性的险恶,认为“废死”是一种社会进步;更多的人则有利益动机。

2011年,挪威爆发于特岛惨案,凶手的动机竟然是为了恢复死刑。

这起惨案造成77人死亡,300多人受伤。

结果在法庭上发生了荒诞的一幕:检察官拼命证明凶手患有精神病而不用判刑,而凶手却力证自己有罪,应该判处死刑!

在重罪轻型化的趋势下,“一人犯罪影响考公”多多少少增加了犯罪成本,起到一些平衡作用。

如果没有这种平衡,最大受益者将会是谁?

这恐怕是大家反对的最大理由!

罗翔虽然口说“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其实是“功利为主,报应为辅”。

功利主义认为刑罚之恶不能超过犯罪之恶,多余的刑罚也就是多余的恶。

这个观点错就错在低估了犯罪对直接受害人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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