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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 | 海牙来了,“外观设计申请”走起来!

1925年通过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旨在使工业品外观设计以最少的手续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取得保护。中国作为该体系第77个成员,于2022年2月5日加入,5月5日正式生效

从此以后,中国的申请人向其他国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注册以及其他国家向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多了一种更加简化的途径,极大方便了申请人,提高了注册效率,同时也降低了注册成本。


重点导读

一、注册流程简介
二、海牙体系的特点
1、不强制代理
2、可在线提交申请
3、国际公布方式可选择
4、整体费用节省
5、优先权组合策略丰富
6、非统一的新颖性宽限期
7、统一的数据平台
三、关于复制件的具体要求
1、复制件或样本的形式要求
2、单一性要求
四、中国加入海牙体系的影响和意义

一、注册流程简介

《海牙协定》目前运行的主要包括1960年文本和1999年文本,且两个文本独立运作,中国加入的是1999年文本。目前在77个成员国中,除贝宁、科特迪瓦、加蓬、希腊、意大利、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尔、塞内加尔九个国家外,其他68个成员均为1999年文本的缔约方。
如果想利用该体系进入指定的缔约方获得保护,申请人与被指定的缔约方必须适用同一文本。例如:归属为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的申请人可以指定适用1999文本的法国和日本,但是,不能指定适用1966文本的意大利;而归属为法国的申请人,由于法国加入了上述两个文本,则既可以指定中国,也可以指定意大利,只是两者分别依据不同的文本。
与1960年文本只有国际注册申请程序不同,1999年文本的海牙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程序包括国际注册申请程序和国内注册申请程序。对于国际注册申请程序,国际局依据1999年协定文本以及《共同实施细则》进行形式审查。国际申请可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直接提交给国际局,或通过申请人的缔约方局提交。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国内法律要求在其境内完成的设计在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前获取安全许可,避免设计方案涉及国家秘密;与其类似的,美国法律也要求其国内完成的设计方案提前获得国家局的许可方可向外申请。
在申请人提交了签字的申请表(DM1表)并缴纳基本费、指定费和公布费后,国际局会对以下必要内容进行审查:申请的语言(英、法、西)、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人条件、产品的名称、包含外观设计的项数(不得超过100项)及分类号、外观设计的复制件(图片或者照片)、被指定的缔约方。
当被指定的缔约方涉及一些做出特殊声明的,则还需要根据该缔约方的特殊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或者文件。例如设计人身份的说明、简要说明、权利要求书等。其他非强制性的内容则包括优先权、推迟公开、新颖性例外、指定代理人等。
在国际注册申请程序中,国际局会对发现的不规范问题提出补正的要求,除了上述必要内容之外,主要包括外观设计复制件的格式、大小以及图片制作或者绘制时产生的各种问题。总体原则是需要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保证所有细节均可清晰辨别,并可予以公布。如果国际申请不符合要求,申请人需要在3个月内更正缺陷,否则,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下列不规范的更正,将会导致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推后
(1) 语言不为英、法、西之一;
(2) 遗漏下列内容:
  • 对依据1999年文本或1960年文本进行国际注册的说明;
  • 申请人身份的说明;
  •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每一项外观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已提出延迟公布的平面产品的样本;
  • 对至少一个缔约方的指定。
国际局将根据收到针对上述缺陷的更正文本的日期重新确定新的国际注册申请日。
通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申请的外观设计会由国际局进行一次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数据;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一件或多件复制件;延迟公布的,对延迟期限届满或被视为已届满的日期的说明。
经公布后的外观设计申请即进入其已经指定的缔约方的国内申请程序。这里主要介绍中国国内申请程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识别出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后,开始进行实质性审查。具体地说,审查适用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特别要求提供简要说明,同时要求必须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原则上遵循一设计一申请的原则,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合案申请制度,例如:相似外观设计、成套外观设计等。审查程序方面与国内申请一样需要遵循听证原则,也即是说,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可以进行补正和陈述意见。
不过,在审查阶段,向申请人发送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将会以驳回通知的形式通报国际局。驳回通知并非最终驳回决定,其所要通知的仅仅就是一个临时性的驳回意见,可以理解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驳回通知可以针对国际注册的全部或者部分外观设计。国际局将驳回通知登记在国际登记簿中,并将该通知的副本传送给相关国际注册的权利人。由于各缔约方的法律不尽相同,作出的声明也不同,一个缔约方的驳回不影响其他缔约方的审查。
对于被驳回的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参照缔约方的国内法向主管局提交答复意见和补正,寻求同国内申请一样的救济。经补正或者答复后,认为符合授权条件的,主管局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撤回驳回通知,并做出给予保护声明,注意,部分已作出声明的缔约方,例如美国,可能要求所给予的保护将以缴纳第二部分单独指定费为条件。
若经补正或者答复后,仍然被认为不应给予保护的国际注册,主管局会作出最终的驳回决定。最终驳回决定是否可以寻求复审、上诉等,需要根据缔约方的法律而定。按照中国在加入1999年文本时做出的声明,驳回通知要在12个月内做出,或者对于符合中国国内法律规定的国际注册申请,中国国家局在12个月的期限内向国际局作出给予保护声明。在此期限内未作出驳回通知的,国际注册即开始生效,或者最晚在此期限之后6个月,即不超过18个月生效。对于国内审查授权的国际注册申请,将按照国内申请号进行国内授权公告。
为了发挥海牙体系的效用,申请人一般会追求尽可能多的提交国际注册的外观设计项数以及指定的缔约方,由于各缔约方对单一性的声明的不同,这必然会导致会有部分甚至全部外观设计被驳回的可能。
此时,按照要求进行分案是克服驳回通知列明缺陷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案。分案提出的方式可以按照新的国际申请提出,也可以按照缔约方内部申请的分案申请提出。无论是哪种方式,分出来的申请都将被视为新的注册申请而需要缴纳规定的费用。一个缔约方的分案方案及其分案申请的审查结果不影响其他缔约方的分案方案及其审查结果。在中国提出分案申请的时机为自国际注册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
国际注册应以5年为期进行,自国际注册日算起为首期。五年期届满前六个月,国际局应向注册人及代理人(如有代理人的话)发出通知,指明国际注册到期的日期。续展需要直接向国际局缴纳基本费、标准指定费或单独指定费,且需要在最迟于国际注册应当续展之日缴纳。但是,在缴纳一定的滞纳金的基础上,国际注册最晚可在应当续展之日起六个月之内缴纳。
续展可以针对部分外观设计或者部分指定缔约方进行,此时,需要提交声明。即便收到驳回通知的外观设计,也可以进行续展,以便其救济程序的继续。对于已经确定无效或者放弃登记的,不得续展国际注册。

二、海牙体系的特点


1、不强制代理

《海牙协定》体系对国家申请阶段并不强制要求代理,也即是说,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自己提交注册申请。若对国际局指定代理人,则只限于一个代理人。即便代理人文件中指定有数个代理人,也只有最先提到的代理人被视为合法代理人。
需要说明的是,以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专利代理所为代理人的,该机构将被视为一个代理人,对机构内部的具体负责人员没有具体限制。指定代理的时机可以在国际申请时指定,亦可在与国际申请或者国际注册相关的另函通信中单独指定代理人。代理人指定符合适用的要求的,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如果指定了新代理人,或者登记了注册所有权变更,而国际注册的新注册人未指定代理人的,国际局应依职权撤销原代理人登记。国际局应将撤销及撤销生效日期通知已被撤销登记的代理人和申请人或注册人。登记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变更或者代理人等级的撤销等业务无需缴纳费用。
国内申请程序中的代理人的规定参照国内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一般来说,除非指定申请人自己的归属国,否则,进入其他缔约方的国内申请程序必须委托当地的代理机构。

2、可在线提交申请

《海牙协定》规定了两种提交国际注册申请的方式,一种是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另一种是通过缔约方审查局提交申请
海牙官方网站:
https://www.wipo.int/hague/zh/index.html 提供了申请的快速入口。申请人需要填写系统提供的DM1申请表,提交日即为国际注册申请日。由于系统设定了提交申请的规范的产品名称以及文件要求校验功能,直接申请的方式将会极大地便利申请程序,而且还可以节省审查局传送费以及其他不必要的手续费和因汇率波动产生的费用差。
申请人当然可以通过审查局进行传送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种方式下将会以审查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作为申请日。
就中国国家局而言,传送条件主要包括:
(1)至少申请人之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2)至少有申请人之一选择中国作为申请人缔约方;
(3)申请文本必须以英文制作,可以纸件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4)同时要提交包含内陆中文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5)使用海牙协定规定的正式表格;
(6)包括外观设计复制件;
(7)申请文件中不得包含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一个月内将申请文本传送给国际局,应缴费用需要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从两种方式的差别可以看出,直接提交方式更加便利申请人,而且能够缩短申请周期。但是,间接传送提交的方式则在申请之前通过国家局进行一定的形式审核,包括文件的形式要求和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审查,可以减少申请人自己操作产生的一些错误和问题。

3、国际公布方式可选择

国际注册应由国际局予以公布。公布时间方式可以由申请人选择:(1)注册后即行公布;(2)请求延迟公布;(3)默认公布。
选择即行公布的申请,基于直接提交或者传送提交方式的不同,公布时间大致为1个月或者4个月。默认公布的时间为国际注册日之后6个月尽早公布。请求延迟公布的,根据不同的文本适用不同的延迟公布期限:(1)对于专属1999 年文本的国际申请,延迟公布的规定期限应为自申请日起30个月,或提出优先权要求的,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2)对于专属 1960 年文本或同属1999 年文本和1960 年文本的国际申请,延迟公布的最长期限应为自申请日起12个月,或提出优先权要求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针对所有指定缔约方的公布方式的选择只有一次机会,也即是说,最后适用的期限按照其指定的缔约方的法律规定允许的延迟公布期限中最小值而定。如果指定了包含较少延迟公布期限的缔约方或者法律不允许延迟公布的缔约方,则该申请可能会按照最短期限或者不予延迟的情况下的期限进行国际公布。后面的情况下,申请人在收到期限指定不符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申请撤回对该缔约方的指定。
在适用延迟公布期限的任何时候,注册人均可请求公布被提交国际注册的任何外观设计,此时,该件或者全部外观设计的延迟期限视为届满。在延迟公布期限内,注册人可以对所有被指定的缔约方放弃国际注册;或者要求将国际注册限制于一件或若干件外观设计。上述放弃或者被限制的外观设计不得公布。
公布方式选择的任意性和延迟公布期限的不定性在给申请人保护其设计方案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对专利法律状态及侵权风险的检索带来了挑战。例如,在进行FTO/防侵权检索时,在执行检索的时间点进行充分检索的前提下,还需要在考虑公布时间延后的1-4个月或者延迟公布的最长30个月内的潜在的侵权风险的存在可能性。为此,分别在第1、4、6、12、30个月执行公布专利的跟踪监控检索,排查侵权风险显然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的。

4、整体费用节省

海牙体系下的国际申请的费用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基本费、公布费、标准指定费或者单独指定费。根据申请文件内容的多少不同,还可能会产生一定数量的附加费
其中,以瑞士法郎为单位的基本费的计算公式为:397+19*(N-1),N为外观设计的项数。标准指定费按照审查局的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计算公式分别为:(1)一级:42+2(N-1);(2)二级:60+20(N-1);(3)三级:90+50(N-1)。其中N为外观设计的项数。
也即是说,最终的指定费取决于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项数以及指定的缔约方及缔约方的数量。
当指定的缔约方包含已经声明适用单独指定费的缔约方时,上述基本指定费将由该缔约方声明的单独指定费取代。所述缔约方可为首期保护期和每一续展保护期或为该有关缔约方所允许的最长保护期对这一数额加以确定。但该数额在扣除用于国际程序的开支后,不得超过该缔约方局有权对相同件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授予同等保护期而向申请人收取的同等数额。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单独指定费为603法郎,约合4100人民币。公布费按照提交的复制件份数和页数计费,17X+150(Y-1),X是份数,Y是页数。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海牙官网在线提交电子申请,可以节省一定的公布费。
由此可见,由于基本费、公布费只需要在国际局缴纳一次,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国际申请,外观设计项数越多,指定的缔约方越多,相对于不通过该体系申请,整体费用节省越明显。

5、优先权组合策略丰富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国际申请中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虽然根据1999年文本的规定,国际申请中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可以在提交之后作出,但是,同时也要受被指定的缔约方的法律规定。
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优先权声明须在国际申请提交的同时作出。优先权要求不涉及国际申请中所包括的全部外观设计的,应指明优先权要求所涉及或所不涉及的外观设计。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副本无需包含在提交给国际局的申请中,但是缔约方局可以要求提交优先权副本,提交副本的方式可以通过DAS码(Digital Access Service)[1]、DM1表附件V、直接向主管局提交。
在实务中,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确切需要,选择首先以哪种方式提交申请以及要求哪项优先权,从而丰富自己的专利布局策略。具体地说,组合方案大致有以下几种:

6、非统一的新颖性宽限期

如果申请人希望利用《巴黎公约》第11条,国际申请中应包括一份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表示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品或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品已在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上展出,并指明举行展览的地点和产品在该展览上第一次展出的日期;所涉的不是国际申请中所包括的全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应指明声明所涉及或所不涉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关于新颖性宽限期,除越南、埃及为6个月外,其他成员均为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缔约方对于声明提交的期限的要求不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自提出国际申请时声明,自国际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予以说明,否则,将不适用宽限期的优待。日本对于证明文件的要求为国际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JPO提交,韩国要求在申请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或者国际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KIPO提交。

7、统一的数据平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www.wipo.int/hague/zh/)提供了海牙体系工具和服务,其中包括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www3.wipo.int/designdb/en/)。通过该数据库可以免费检索海牙体系现有1300多万项外观设计,以及包括中国、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参与局的多家数据集。从简单的名称或数字检索,再到高级查询和筛选,可以适用该数据库进行深度检索。
《国际外观设计公报》(https://www.wipo.int/haguebulletin/?locale=en)是海牙国际注册的官方出版物,每周进行更新。它包含了2012年以来公布的所有数据,可以按照期号或国际注册号进行检索。

三、关于复制件的具体要求


1、复制件或样本的形式要求

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制件的形式,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应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的照片或其他图样,或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照片或其他图样。同一产品可以从不同角度表达;不同角度的视图应包括在不同的照片或其他图样中。复制件应在质量上保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细节均清晰可辨,并可用于公布。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平面工业品外观设计或产品要求一张以上的视图,或对立体产品要求六张以上的视图。缔约方可以国际注册中提供的复制件不足以全面公开工业品外观设计为由,驳回国际注册的效力。
对复制件的一般要求
(1)一件国际申请中可以包含黑白或彩色的照片以及其他图样,但是黑白和彩色的照片避免混用于表达同一项外观设计;制图应当符合专业标准,背景单一清晰,保证所有细节均可清晰辨别,并可予以公布。
(2)复制件应当只呈现外观设计,或者呈现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
(3)不允许出现展示物体截面或平面的技术制图,不能包含解释性文字。
(4)对于eHague来说,国际申请所附复制件应当为JPEG格式或者TIFF格式的图像,文件大小不超过2M字节,任何复制件的分辨率应当为300X300dpi。
一些缔约方对复制件的特别规定
(1)中国、日本、美国、韩国要求每一项涉及提供足够数量的视图,这意味着即使按照细则规定分别对平面产品和立体产品提交了一张和六张的视图,但是,只要视图不足以全面公开工业品外观设计,仍需要继续补充提交视图。
(2)中国要求针对复制件提供简要说明,至少要表达设计要点,这是为了满足在主张权利时明确其保护范围的要求。
(3)美国和越南要求包含权利要求书,用以明确保护或者不予保护的部分。
(4)中国、日本、美国、韩国都对新颖性在内的实质性审查作出了特别声明,其中,韩国不包括01、02、03、05、09、11、19类,中国则为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5)32类图案类设计不能在加拿大、以色列、墨西哥、韩国进行保护,如果指定中国,目前也基本上会被驳回。
对于平面产品,如果适用1999年文本提出延迟公布,未提供复制件的可以先提供工业品外观设计样本。除提交给国际局一件样本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交给指定局中需要样本的缔约方各一件。样本可折叠,且所有样本均应装在一个包裹之中。没有附具复制件而附具样本的,该复制件的提交时间应不迟于缴纳公布费的期限届满之前的3个月,公布期限届满前3个月加3周。
也即是说,在延迟公布期间可以暂缓提交复制件,以样本代替,从而无需提交公布费,但是,当确定要进行公布时,则需要在延迟公布期限届满前3个月加3周前提交复制件。未及时提交复制件的,国际注册应予撤销,并不得公布。这无疑为申请人是否最后缴费并公布提供了可选择性的便利。

2、单一性要求

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一件申请中最多可以包含不超过100项外观设计,前提是这些外观设计同属于同一大类(洛迦诺分类)。不过,并不是所有缔约方的法律都放开了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的限制。如果根据其国内法律规定,不允许就不同外观设计进行合案或者对合案数量有所限制,则该缔约方必须提前向国际局提出声明,下列为目前作出声明的缔约方及其声明的内容:
因此,申请前需要了解目标缔约方的关于单一性的声明以及其国内法律规定,制定恰当的合案申请策略。
  • 首先,将需要申报的外观设计进行分组,可以按照是否属于同一设计构思、成套出售或适用、是否构成相似设计等维度进行排列组合。
  • 其次,按照目标缔约方的单一性规定,取最大公约数的组合以国际申请提出,其他的设计项则考虑通过要求优先权的形式在国内申请,或者同时提交新的国际申请。
  • 第三,对于日本和韩国,由于其适用关联设计制度,可以合理利用该制度寻求对在后相似设计或者变型设计进行保护。

四、中国加入海牙体系的影响和意义

作为打通中国与世界之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有效途径,中国加入海牙体系后将会对国际申请数量作出卓越贡献。
         图1:中国专利权人出口外观设计世界分布
首先,从数量上看。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公报》的查询,2016年以来,国际申请的数量大致保持在5500-6000件之间。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21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授权国外专利申请17061件。而根据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查询结果,2021年,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在世界其他国家和组织的授权外观设计则达到32398件。
由此可见,中国加入海牙体系后,将会给通过海牙体系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带来数倍的增长,尤其会极大便利中国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出口业务
图2:中国外观设计出口类别统计(2021年)
其次,从申请的产品类别来看。超过1000件申请的类别有:14电信设备、26照明设备、21玩具、06、07家居和家用物品、13配电类、28化妆用品、23卫浴空调类、12交通类、10检测仪器、08工具类、02服装类、03个人用品类。
这基本上体现了中国现阶段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升级的产业现状,海牙体系带来的费用和期限节省以及手续上的便利,将会进一步促进中国外贸型企业的设计研发,带动更多中国企业走向世界。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DAS是Digital Access Service的缩写,是指优先权申请文件数字接入服务,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证明文件的电子服务。简单来说,DAS码可以理解为电子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作者:张亮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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