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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 | 短视频版权平台责任问题探讨

2023年6月30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2023全球泛娱乐知识产权峰会(GPIPS)”以“知识产权构建娱乐新业态”为主题于上海安曼纳卓悦酒店圆满闭幕,本次大会吸引了线上与线下300余位泛娱乐领域IP专业人士参加,现场交流互动热烈。

在6月29日的大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为本次大会带来“短视频版权平台责任问题探讨的相关观点分享。知产前沿现将刘主任的现场主题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参考学习。
如需购买全球泛娱乐知识产权峰会直播回顾,请点击文末原文链接,或联系工作人员Sharon:chanying_930

目次

    
一、短视频类型、侵权认定与授权难题
(一)短视频类型与侵权认定特点
(二)短视频二次创作获取授权的难题
二、短视频版权侵权禁令问题
(一)短视频版权诉前/诉中禁令纠纷
(二)短视频诉讼禁令的适用反思
三、短视频平台责任与注意义务认定
(一)平台注意义务的构成:版权过滤义务的司法梳理
(二)通知删除下的短视频平台责任
(三)算法推荐与注意义务

短视频版权平台责任的问题由来已久,在最近几年中,短视频领域中的热点问题持续保持着轮换。但这些热点问题到了当前阶段已然沉淀下来,没有发生大量新的热点齐发的情况,但很多的规则仍在形成过程中。短视频版权平台责任的明晰以及相关司法的进步推动也形成了行业合作共赢的局面。

一、短视频类型、侵权认定与授权难题


(一)短视频类型与侵权认定特点

短视频版权与长视频传统中盗版问题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短视频版权问题不是以原样的搬运或者盗版的上传为主体,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中,短视频类型根据表面形式区分成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解说类、混剪类。在这些类型中,也根据属性再细分,如切条搬运类是侵权认定及侵权损害较为明确的,在原有基础上有二创成分的类型如剪辑、评论、混剪甚至恶搞戏仿类。在分类过程当中会考虑被控侵权的再现程度(质和量)、使用目的(搬运、评论批评、混剪素材;商业、个人)、二次创作程度(原样、剪辑、混剪),以此可能存在合理使用的一些情形。
侵权认定中,长视频的上传通常认定为盗取版权,无论是司法还是平台认定都比较简单。但短视频类型非常多,需要根据个案认定,如只使用数秒片段但其短视频长度达数分钟,也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况如适当引用。在美国已有相应案例涉及到合理使用,当反应视频的原视频在整个视频中比例足够小,而该反应视频主要呈现的是评论者的批评、讨论时,美国法院认定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侵犯权利内容主要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进行不同形式的比对。

(二)短视频二次创作获取授权的难题

在实践中,二创短视频尚未形成理性的价格机制,参照长视频的价格标准使得短视频制作者望而却步。二次创作往往需要获取多项授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但目前尚未形成有效机制。短视频版权授权沟通渠道亦欠缺,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 。同时短视频制作者分散的特点也导致交易成本较高。若二创短视频的制作人想要使用评论、批评等使用方式,也会导致授权存在困难。同时由于市场集中度、横向联合、策略性拒绝授权的多种原因,授权上往往需要经历繁琐的流程和事务。

二、短视频版权侵权禁令问题



(一)短视频版权诉前/诉中禁令纠纷

腾讯在重庆中院关于斗罗大陆版权对抖音公司申请了行为保全,重庆中院予以支持,在该院依据亮剑版权申请对腾讯公司进行行为保全则是驳回的结果。优酷视频在青岛中院对B站视频也进行过行为保全,法院认为电视剧《玉楼春》在优酷视频独家上线,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作品属于热播剧,涉案平台是国内知名的视频弹幕平台,用户数量多,传播范围广,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流量降低、收入减少和竞争优势削弱等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依法作出禁令,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某平台侵害《玉楼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侵害《玉楼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扫黑风暴》版权亦有相关行为保全,腾讯公司作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和抖音网站中所有侵害《扫黑风暴》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以及申请被申请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被申请人抖音平台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显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共八家公司,申请人腾讯影视公司主张其独占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依据。
(二)申请人起诉后,被申请人已经采取积极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
(三)申请人主张删除“所有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指向不明,实际上要求抖音平台判断“侵权内容”,超出抖音平台能力和义务。
(四)申请人提交的侵权通知中包含大量不构成侵权或者申请人本身不主张侵权的用户,难以进行有效清理。
法院没有就该行为保全做出新的裁定,而就被告提交承诺函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抖音平台加强管理(关键词技术)、针对投诉快速处理等。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四项承诺,其承诺履行的义务高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的通知删除义务,涵盖了主动审查过滤、阻拦遏制侵权行为的内容,展现了主动作为、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的诚意。在此情况下,即使由于技术原因,抖音平台上可能仍存在少量未能及时处理的涉嫌侵权的视频,但其数量和浏览量一般不大,可以经过案件实体审理以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不宜认定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失。
最终,法院驳回申请人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二)短视频诉讼禁令的适用反思

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没有就《扫黑风暴》案件就行为保全做出具体的判定,但其也认为平台没有一概的、全面的过滤和拦截义务。诉讼禁令作为程序性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保全的作出应当在事实上能够比较明确的存在侵权责任,若在实质审理前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给予平台一揽子过滤、拦截、删除的义务,则在事实上的处理和法律实体的判决上可能存在一些冲突,也可能导致行业中对一些创作者产生过度威慑的情况。

三、短视频平台责任与注意义务认定



(一)平台注意义务的构成:版权过滤义务的司法梳理

韩寒诉百度文库案件中,法院认为对因显而易见的因素应当知道的侵权文档,百度公司除了履行针对一般侵权文档的注意义务外,还需充分发挥主动性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对所有文档均有过滤义务。
在中青文诉百度文库案件中,亦认为当侵权作品有特定情形导致平台应当提高其注意义务,如侵权文档具有较高的累计阅读量(达到或者超过了“百度文库”首页推荐文档的阅读量)。
淘宝诉喜马拉雅案件中,法院也认为喜马拉雅公司为了阻却用户上传侵权内容,主动借用案外人的技术措施对其平台上的侵权内容进行过滤,且其引入第三方监测进行侵权内容筛查在持续的实际履行中,证明了喜马拉雅公司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并没有说明尽到注意义务需要有过滤行为。
搜狐诉百度网盘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未有指明百度网盘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直接实施涉案作品侵权传播行为的情形下,焦点南京分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其实质是相当于要求百度公司根据《告知函》内容,对百度网盘内所有文件进行完全排查或进行相应技术改造以实现快速定位,该要求显然不适当地加重了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亦可能不当损害网盘用户基于合法目的使用作品而享有的合法权益。
优酷诉百度网盘案中,法院则认为除及时断开链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基于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积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例如通过屏蔽制止用户分享侵权链接。其认为采取上述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具有必要性,能够遏制用户侵权,减少权利人损失,降低自身侵权风险。上述措施采取不会对百度网盘用户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误伤”可能性极低,现有技术也足以避免大量误伤。即使存在极小概率的误伤,可以通过用户反馈通知机制予以合理便捷解决。
腾讯诉西瓜视频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被告不应采取事前审查过滤义务,认为并非法律或合同义务,且关键词过滤筛查将会不当扩大深圳腾讯的权利范围,损害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告的正常商业利益,要求两被告对平台上的海量英雄联盟视频逐一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并对侵权视频建立事先审查义务过于苛刻,将极大增加平台运营成本,不符合当前相关互联网业务的经营实际,亦不利于促进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腾讯诉抖音案中,抖音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涉案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未充分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关于过滤义务,法院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事前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即便事先审查在技术上具有可能性,但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上的内容系由用户自行上传,而抖音平台用户数量众多,发布的信息更是不计其数,要求被告对海量信息是否经过权利人的授权一一进行核实,系不合理地加大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现有技术水平下,不宜仅因同一网络用户存在持续侵权的事实而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苛以事先审查的义务。

(二)通知删除下的短视频平台责任

通知删除机制本质上是对于侵权风险防范的义务分配机制,并非所有的侵权防范义务均要由被告全部承担,权利人亦有一定责任,两者之间需要一定协调,而并非简单由原告要求被告消除所有侵权。
对于短视频二创而言,其经营行为更类似于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亦会存在一些恶意投诉的可能性,反通知机制有其存在必要性。
现有立法和司法尚未确立平台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尽管现行一些禁令或裁定中会如此去做,但当中会存在着一些隐患。更需要存在特定的情况下平台需要增加注意义务而并非一般性地增加,如多次侵权账号、多发侵权作品等,权利人提交一揽子通知时亦要提供相应的比对资料。
技术过滤措施需要考虑技术措施成熟度、精确度以及技术措施的成本与行业可接受性,并把可能误伤带来的成本如商业损失、言论损害、用户权计算在内。

(三)算法推荐与注意义务

算法不能一概而论定性,需要区分算法在不同行为的不同功能,行为不同阶段算法的功能,不同的算法有其不同的功能优势,该算法是否增强了侵权识别能力是不确定的。如典型的协同过滤算法并不会判断是否侵权,并不会增加侵权识别能力。算法推荐与注意义务关系还是要看该行为的危害性、损害发生概率、行为的性质及效益以及防范措施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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