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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豪 | 受让商标因恶意囤积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目次

    
一、商标被宣告无效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商标因恶意囤积被宣告无效,转让费是否应予退还
三、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纠纷的风险规避建议
近年来,愈发泛滥的恶意囤积注册商标行为引发了一系列商标授权确权领域的系统性问题,虽然立法者在2019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试图通过增加一些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的条款来遏制此现象,然而新法施行三年有余,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未见下降势头,2022年前三季度新增商标注册申请量仍超580万件[1],商标有效注册量已高达3950多万件[2],这些有效的存量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
恶意囤积商标的泛滥导致了另一个突出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个别注册人大量恶意囤积注册商标挤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后来者的商标注册申请难度陡增,进而催生了旺盛的商标买卖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严厉打击商标囤积行为,导致大量受让的商标最终以恶意囤积为由被宣告无效,相关商标受让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导致了大量商标买卖合同纠纷产生。此类案件中,受让人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我的商标转让费能要回来吗?
下文笔者就受让商标因恶意囤积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和梳理,并就受让人该如何规避相关风险提出建议。

一、商标被宣告无效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受让商标被宣告无效,原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吗?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可见,一般情况下,商标无效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即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但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且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法律虽然规定此种情形下商标转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要求该赔偿责任要以合同无效为前提。因此,受让商标即便是因构成恶意囤积而被宣告无效,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二、商标因恶意囤积被宣告无效,转让费是否应予退还

如上文所述,虽然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在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应当向受让人赔偿损失,而商标转让费显然属于受让人的损失之一,因此,商标转让费是否应予退还的关键在于恶意囤积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恶意”情形。
笔者认为此处的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其一,从字面意思理解,此处的“恶意”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即没有明确限制该恶意应当出现在商标转让以前或转让过程中。
其二,恶意囤积注册商标行为一旦被认定成立,应当具有溯及力,该“恶意”始于商标申请之日,且贯穿始终。
其三,注册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注册商标,应当知晓相关商标存在较高被无效的风险,此种情况下仍然对外转让,对受让人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因此该商标转让行为本身带有恶意。
其四,换一个角度来看,恶意囤积注册商标为我国《商标法》重点打击的行为,如果注册商标因恶意囤积被宣告无效后,转让人既无须退还相关转让费,也无须承担受让人的其它损失,无异于在变相鼓励不良市场主体从事此类不正当抢注和囤积行为,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立法趣旨。[3]
综上,我国《商标法》重点打击商标囤积行为,受让商标一旦被认定为恶意囤积商标,即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商标注册人应当承担受让人的损失,包括退还商标转让费。

三、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纠纷的风险规避建议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受让商标因恶意囤积被宣告无效以后,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退还商标转让费,但是,这种事后补救的方法显然不是最优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受让人的损失往往远不止商标转让费,还有因宣传、使用受让商标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金钱成本。另一方面,发生商标买卖合同纠纷以后,哪怕受让人有理有据,转让人也不会轻易退还转让费,相关纠纷势必要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来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哪怕胜诉也不能保证相关赔偿能够执行到位。
因此,规避上述风险最好的办法是不主动购买具有恶意囤积嫌疑的注册商标。中国的注册商标数据都是公开可查询的,待售注册商标的信息页不难从互联网上获得,如果同一注册人名下存在大量待售的注册商标,且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信息难以查证,那么受让人就应当提高警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在选定购买目标前先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商标检索和风险评估。
由于现阶段我国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已经十分泛滥,很多好听、好记或具有美好寓意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后来者可选择的空间十分有限。如果受让人在已经知晓购买目标可能涉嫌恶意囤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但基于商业计划进度的需要,依然想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快速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自身风险和损失:
第一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前应当仔细了解商标申请人和持有人的情况,在商标转让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受让人应当在磋商商标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商标转让过程中及转让完成以后,如因转让人的原因导致商标被撤销、无效,转让人应当承担的退费和赔偿责任明细(包括数额、期限及交付方式等)。虽然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转让人在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应当对受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个案中,受让人想要获得赔偿,除了要证明商标转让人的恶意,还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以及损失与转让人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实在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事先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具体实现方式,有助于减轻受让人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同时也能帮助裁判者快速厘清买卖双方的权责,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第二,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同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补充注册相同的商标。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到一个业内著名的“毒树之果”[5]理论,该理论大致是说,假如某商标的注册申请本身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违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商标申请人主张其受让商标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系争商标应该予以核准注册或维持注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而受让人重新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哪怕商标图样和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与受让商标完全相同,在法律意义上仍是一件独立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予单独评价,不受“毒树之果”的牵连。此种情况下,即便受让商标最终因构成恶意囤积而被宣告无效,也不影响补充注册申请的核准,受让人仍有可能通过“换壳”的方式成为该商标的专用权人。
第三,在商标受让以后,及时投入实际使用,并保留好相关使用证据。
虽然受“毒树之果”理论的影响,受让人即便实际使用了受让商标也不能阻止其被宣告无效。但是,如果受让人同时补充注册了相同的商标,则相关的商标使用证据同样可以作为新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再有人以商标囤积为由对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相关使用证据即可以发挥作用,帮助受让人最终跳出“毒树之果”的死亡陷阱。
综上所述,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商标受让人因受让商标属于恶意囤积的注册商标而蒙受损失的情况下有权向商标转让人主张相应赔偿。但是,笔者仍建议广大企业经营者提高警惕,尽量避免购买他人恶意囤积的注册商标。哪怕基于商业上的考虑执意要买,也应当注意事前做好充分的背景调查,事中在商标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被撤销或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事后通过补充注册、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等方式积极自救。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2022年三季度全国省市县商标主要统计数据》,载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sbj/sbsj/202210/t20221008_21990.html。

【2】同注[1] 。

【3】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裁1234号裁决书。

【4】张迁:《转让行为对商标恶意囤积认定的影响》,载《中华商标》2022年第7期,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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